QMY-GC32.006-2011工伤事故管理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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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家电集团洗衣机事业部企业标准 QMY-GC32.006-2011 替代:QMY-GCG32.002-2010、QMY-GCQ32.006-2010 工伤事故管理 修 订 页 编制/修订原因说明: 洗衣机事业部组织机构调整,重新建立适合于事业部特点和经营需要的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章节号 修订(内容)说明 修订人/时间 新编 根据现行国家相关工伤事故法律法规,规范洗衣机事业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伤事故管理措施. 秦晟2011-12-28 单位审核/日期: 李瑜 2011-12-29 会审/日期: 邱大鹏 2011-12-30 单位外会签: 朱华虎 祝业广 2011-12-30 批准: 刘巨峰 2011-12-31 注:编制部门(营运与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后勤管理)→审核(综合管理模块负责人)→会签 (各产品公司管理部负责人)→批准(营运与人力资源部总监) 目的与适用范围 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公司在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以及完善我公司对员工因工伤事故的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员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并作出合理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美的制冷家电集团洗衣机事业部。 管理内容 本标准是参照国家、保险等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现行制度而制订的,如因国家、保险等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现行制度进行修订而与本标准存在抵触,则以新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为准。 因工伤亡事故定义及条件(具体参照国家工伤管理法规执行) 员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协议工、农民转换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等,下同)在生产区域从事生产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窒息事故; 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员工虽不是正在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公司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所造成的伤亡事故; 在公司实习或勤工俭学的学生在生产区域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公司发生险情时,员工(救护队)和外来救护队在抢险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伤亡事故的类别 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 机器工具伤害; 起重伤害; 触电; 淹溺; 灼伤; 火灾; 高处坠落; 坍塌; 火药爆炸;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他伤害; 轻伤、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划分 轻伤事故:指员工负伤后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重伤事故处理: 经医师诊断已成为伤残或可能成为伤残的;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人体要害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门但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严重骨折(胸骨、助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脊椎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手部伤害包括: ——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伤残右能的; 脚部受伤包括: —— 脚趾压断三只以上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的伤残;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和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营运与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市劳动局审查确定;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9人以下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发生伤亡事故后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报告提出和处理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电话)报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医务所,同时报告管理部安全主管(按应急流程)。 事故部门负责人接到伤亡报告后,直接把伤者送医务所,同时组织人员保护现场,于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递交各单位管理部并到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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