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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五章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一节 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2、基本内容
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3、附录。附有汉语拼音对照索引、附加说明。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应包括: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三部分指标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
一、《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使用、确保质量,建设部发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设置人行通道。
8、竖向、管线综合与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取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信、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各类管线应编制综合管线规划。
居住区规划应有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其内容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是衡量和评价居住区规划质量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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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交通,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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