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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等9项制度检疫室用1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 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 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 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离场。 第九条 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 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 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 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 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 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水平和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 第三条 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各检疫岗位应设置检疫牌,明确检疫内容。 第四条 手工屠定点宰场,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 第五条 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 第六条 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视检。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 (二)触检。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判断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 (三)剖检。借助检疫工具剖开胴体和脏器的应检部位,判断应检部位是否正常; (四)嗅检。应检部位不出现明显特征性变化时,必须依靠嗅觉来进行判断。 第七条 对检出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应进行实验室确诊;对检出染疫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检出的其它病害动物产品,应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检疫人员应及时填写好检疫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屠宰场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驻场检疫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第七条 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八条 认真做好病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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