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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后执行本细则: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新建发电机组执行本细则之后的次月开始结算。南方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南方区域并网电厂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一、安全管理
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商并网发电厂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的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及时执行反事故措施或整改计划,按不执行一条措施5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造成后果的按不执行一条措施15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并网发电厂按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并按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影响该电厂的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事故调查》(的规定配合监管机构和相关电网经营企业进行事故调查。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时,并网发电厂应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的,按并网发电厂全厂装机容量×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南方区域发电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二、调度运行管理
并网发电厂和调度机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无并网调度协议发电厂不得并网运行。
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电力监管机构严重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不超过500万千瓦时计考核电量。
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视情节计算考核电量,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按3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二)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按15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三)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设备运行情况或向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按15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四)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次设备、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按3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五)未及时或错误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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