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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2
法律案例
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初稿完成后,两人对初稿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于是,乙请丙帮忙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帮忙收集过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好评。某剧作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同意。王某拿到剧本后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陈某随即将作品译成藏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先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问题及答案
①若甲认为其也参加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合法。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在本案中,小说的初稿由甲乙共同完成;乙丙并未作重大修改,不能说是再次创作,甲当然享有著作权。
②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不合法。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伤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③A是否侵权?
侵权。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改编其作品的,视为侵权行为。
④假若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是什么权利?
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⑤导演张某认为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也有份,张某看法是否正确?
不完全正确。根据第15条,张某只享有署名权。
⑥李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
李某享有插曲署名权,吴某享有主题歌署名权。但该音乐作品可以单独使用。因此,李某和吴某对其音乐作品还享有其他著作权,如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
⑦陈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根据第22条的规定。陈某没有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⑧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是否侵权?为什么?
同样根据第22条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P.224
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系同事,原告为一般职工,被告为部门经理。1995年7月30日凌晨,原、被告所在单位被盗,被告个人盗窃海通证券公司债券1.5万元。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原告怀疑此事系其同学凤凯所为,便私下约见被告,声明债券并非原告所偷,但可由原告付给被告人民币1.5万元,此事就此作罢,要求被告不要让别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被告同意后,原告于1995年8月先后3次给付与被告人民币计1.5万元,被告收款后未将此情况报告公安机关。1995年1月,盗窃犯凤凯(系本案原告同学)因盗窃被抓获,其供认,本案被告的1.5万元债券亦系其所盗。1996年1月,公安机关从被告处得知原告私下付与被告人民币1.5万元一事后,即对原告进行审查,后排除原告共同参与犯罪的嫌疑。1996年7月,原告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返还人民币1.5万元。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1.5万元债券在单位遭窃后,怀疑原告所为,原告为能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故私下给付被告人民币1.5万元。因盗窃犯已受刑事处罚,故请求认定被告系不当得利并返还原告1.5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自愿将1.5万元给付被告并要被告不追究此事,证明原告与盗窃有关。现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恰是原告的密友,故应认定原告系代盗窃犯还款,被告取得的是合法利益。
这个案子属于上述无效民事行为的哪一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出于自身利益,不顾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私了”,其行为特征构成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钱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应按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第2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1.5万元。
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犯罪案件,受害人和案外人为自身利益考虑而进行“私了”以弥补经济损失,这是一件较为少见的民事活动。本案的审理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什么原、被告之间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系无效民事行为,二是对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如何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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