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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释义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释义】 ⒈本条是关于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⒉制定规定的目的 :一是填补国家法规对小型客运船舶管理的空白;二是通过对小型客运船舶的规范管理,保障水路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我市水运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别是促进我市小型客船的发展。 ⒊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释义】 ⒈本条是关于小型客运船舶的含义的规定。 ⒉商业活动是指为社会公众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行为。 ⒊船舶是指各种排水或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和水上移动装置,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其他合法证件。 4.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小型客运船舶依据本规定进行调整,而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上(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客运船舶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条 在本市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适用本规定。 在渔港内专门为渔船提供水上交通运输服务的船舶和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封闭非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游乐活动的船只,以及乡镇载客渡船不适用本规定。 【释义】 ⒈本条是关于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⒉在本市水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珠海港籍或非珠海港籍小型客运船舶适用本规定。 ⒊为渔船提供水上交通服务的船只,其服务对象应为渔船上的人员或补给物资,并且活动范围仅限于渔港港池水域内。当其服务对象为非渔船上的人员或补给物资,或者其超越渔港港池水域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应当适用本规定。 ⒋乡渡载客渡船是在本县(乡、镇)行政区域内以及相邻县(乡、镇)之间水域内航行的从事客渡运输的船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的行政主管部门。 海事、旅游、公安、海洋、渔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小型客运船舶的管理工作。 【释义】 ⒈本条是关于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体制的规定。 ⒉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本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目前的具体称谓为“珠海市交通局”。 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珠机编[2002]45号”通知精神,市交通局下设的市水上运输管理处可以行使本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⒋小型客运船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海事、旅游、公安、海洋、渔港监督等部门的一些职责与小型客运船舶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机构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小型客运船舶行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至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小型客运船舶行业管理原则和经营者经营准则的规定。 ⒉开展小型客运船舶行业管理工作,不得实行歧视性待遇,这既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需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既有利于防止管理工作中因透明度不高而带来的种种弊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管理部门的监督。开展行业管理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因此,在行业管理工作中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时时刻刻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⒊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为社会提供安全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经营者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经营者应尽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这是创造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发展的基础。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六条 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 (三)有与停靠站点的港口、码头经营人达成停靠协议。 (四)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五艘以上、总客位50个以上的船舶。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船员和至少2名管理人员。 (六)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释义】 ⒈本条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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