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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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我校完成教学、科研及后勤服务保障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及《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固定资产的标准、范围、分类和计价 (一) 固定资产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 固定资产的范围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盘盈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三) 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6、其他固定资产。 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四) 固定资产计价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构筑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建设单位转来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所列的价值计价,发生的土地占用费和土地补偿费并入土地单独计价,增加的水暖设施并入建筑物、构筑物一并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9.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 原有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因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按所发生的支出扣除变价收入增加其原值; 3.原有资产不配套,后购置原缺附件,按购进价增加其原值; 4.财产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相应减少其原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二、 固定资产的增加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二)根据学校教学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经费预算的情况,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计划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实施,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三)购建固定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行协议供货、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订货会采购的方式进行。监察审计、财务、国资处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零星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由归口部门提出品名、规格、型号,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国资处采购。 (四)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一)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由专人或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必须在到货后一周之内验收;大、中型购建项目,由国资处会同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对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前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凡未经验收、办理相关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帐。 (二)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2.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3.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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