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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试刑事法复习指导.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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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试刑事法复习指导

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复习指导: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2009-11-18 10:40 【大 中 小】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3.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4.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复习指导: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2009-11-18 10:38 【大 中 小】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这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是这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此外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第1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外,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应当包括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非法拘禁他人的,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06/2/51,多选)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答案及解析]cD.考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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