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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与私募基金法律风险预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創業與投資之綜觀與微觀〈續〉 當前新型之金融相關商品如雨後春筍,各具特色,吸引不同類型之投資客選擇其喜歡之商品,無論是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Notes)(結構債,連動債)、權證交易、浮動利率債券(Flocting Rate Note)、期貨交易保證商業本票(交易性本票Commercial paper)、外匯保證金交易,或者混合型之衍生性商品或結合有價證券與衍生性商品之產品。 參、創業與投資之綜觀與微觀〈續〉 運用財務槓杆原理(Finoncial lwerage)操作財務,以集眾資金,為商場常用模式,其行之多年,民間流行之互助會,即為適例,他如票貼、質借、丙種墊款、融資融券等更為典型商品,此種以少集多,以小搏大,聚沙成塔,以獲取高於資金成本的報酬率,對資金短絀者之創業投資確大有幫助。 參、創業與投資之綜觀與微觀〈續〉 企業另常以營運槓杆(operating levenage)模式擴大事業規模,其出現型態可能是技術合作、行銷配合、產業結盟、事業聯合,對自身事業發展之有利、不利風險,對所涉及之法律風險必須謹慎評量,重視損失趨避(loss avension)觀念,不能自信藝高人膽大,一切問題均可逆轉勝。 參、創業與投資之綜觀與微觀〈續〉 認明法律風險所在,採取有效法律對策,評估是否先試行私下和解,再考慮有無必要訴訟。其實採取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如協定、調解、調處、仲裁等方式最為簡便迅速。 仲裁之可行性 肆、私募基金與法律治理 私募基金 乃系集合眾人資金,積極操作各種投資,以產。 生收益孳息,分配與投資者,是私募基金。 -積小成大 -眾志成城 -聚沙成塔 與創業投資不同 -私募基金:大資本投資少數公司 -創業投資:小資本投資多數公司 肆、私募基金與法律治理〈續〉 私募股權基金 任何不從公開市場取得、投資,私下募集與投資的基金,是投信業者向銀行業、票劵業等少數機構投資者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等特定物件,以非公開之方式或管道,募集投資資金而設立之基金;這些基金只要投資在企業的股權,就叫做「私募股權基金」(Privat Equity Fund) 肆、私募基金與法律治理〈續〉 私下募集之基金 包括投資新生公司的創投基金、避險基金 專門收購企業的收購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 肆、私募基金與法律治理〈續〉 私募基金因特點 (一)投資期間可長可短,且具備高度流動性。 (二)對於投資之標的公司具有相對較高之監督許可權和能力。 (三)投資的標的及範圍極為廣泛,獲利機會較大。 (四)主動創造利差,而非消極等待市場變化。 (五)設立時明定固定存續期間,利於投資。 (六)較短的加速成立期(Ramp-up Period)以及較長的閉鎖期(Lock-up period),方便操作。 肆、私募基金與法律治理〈續〉 私募基金缺點: (一)私募基金之資訊披露不完善。 (二)私募基金受政府監管較少。 (三)企業體質反而變差,並衍生內線交易,威脅金融穩定,影響股市發展。 肆、私募基金與法律治理〈續〉 臺灣對於私募基金之規範,主要規定在二00四年公佈施行之「證券投資信託與顧問法」第十一條構成要件: (1)應募人資格與人數限制(35人) (2)應募人之資料取得權利 (3)私募受益憑證之轉讓 (4)私募行為之申報 伍、私募基金之法律風險 私募基金問題 1.常與避稅天堂連結(其衍生最嚴重的問題,即為「假外資」)。 2.因具私密性與不公開性,外人難以洞悉其運作模式、財務處理等真實內容。 3.融資比重高、風險增加。 伍、私募基金之法律風險〈續〉 私募基金之法律糾紛 一、投資者(應募人)與私募基金公司間 1.投資者不履行投資撥款義務 2.投資者要求返還投資金 3.投資者不履約,又不放棄已參與投資之權 益 4.投資者不依約支付管理費 5.投資者對給付之報酬或管理費有意見 6.投資者之請求(主張)與私募基金公司歧異 伍、私募基金之法律風險〈續〉 7.私募基金公司違反委託合約 (1)未依約盡責評價審斷 (2)逾越授權範圍 (3)超出議定之投資範圍 (4)未適時對投資事業損害控管 8.私募基金公司未盡管理人注意義務與責任 9.私募基金公司對新設基金未盡告知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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