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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与管理
旅行社经营与管理 第一章 旅行社概述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的教学旨在使学生对旅行社建立起一个比较综合的、基础的认识,了解旅行社产生发展的历史,了解旅行社的性质、职能、基本业务、分工体系和分类制度等基本问题,明确旅行社在现代旅游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教学的重点、难点 1、旅行社的职能与分类 2、旅行社设立的程序 3、现代旅行社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节 旅行社的产生与发展 一、旅行社产生的背景 (一)旅行社产生的历史背景 1、工业革命的爆发为旅行社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科学技术的在交通流域应用,为人们出行提供了便利 3、旅游需求的普遍化为旅行社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二、旅行社的产生与发展 1、国外旅行社的产生 1845年托马斯-库克旅行社、英国1857年成立的登山俱乐部和1885年帐篷俱乐部、1890年德国和法国成立的观光俱乐部、1839年日本成立了“嘉宾会”、20世纪美国的运通公司开始兼营旅行代理业务,20世纪初形成了美国的运通公司、英国托马斯-库克公司和以比利时投资为主的铁路卧车公司世界旅行社也的三大巨头。 2、中国旅行社业的产生和发展 1923年上海商业储备银行设立的旅行部(1929年更名为中国旅行社) 1949年11月成立的厦门华侨服务社(现名为厦门中国旅行社)、1954年成立的中国国际旅行社及其分支社、1957年由各地的华侨服务社组建而成的华侨旅行社(1974年改名为中国旅行社)及其分支社 1980年成立的中国青年旅行社、1992年以后康辉、铁旅、招商、上海春秋国旅、广州“广之旅” 三、旅行社的主要业务 (一)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按照旅游者的需求设计旅游线路 (二)采购业务:向单项旅游产品的生产者购买其产品 (三)产品销售:将设计的旅游线路推向市场 (四)接待业务:向团队和散客提供接待服务 (五)其他业务:新业务类型,活动组织、会议服务、包机服务等 第二节 旅行社的职能、分类与设立 一、旅行社的主要职能 (一)生产职能:旅行社设计、开发和组合旅游产品 (二)销售职能:包价旅游产品、单项旅游产品 (三)组织协调职能:协调旅游行业部门、企业及其它行业 (四)利益分配职能:针对包价旅游产品 (五)提供信息职能:向旅游者、向旅游产品生产企业 二、旅行社业的分类 (一)西方国家旅行社的分类 按照业务范围有三分法和二分法的分类,三分法将旅行社划分为旅游经营商、旅游批发商河旅游零售商三类。二分法将旅行社分为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两类。 (二)我国旅行社的分类 我国旅行社经历了两种分类方法:三分法和二分法,1985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将旅行社划分为三类:即一类旅行社、二类旅行社和三类旅行社,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将我国的旅行社划分两种类型及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2009年颁布的《旅行社条例》没有对旅行社的分类做出具体的界定,而是以是否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对设立条件进行了论述。 (三)日本旅行行业的分类 旅行社在日本称为旅行业,,根据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社分为三类,即一般旅行业、国内旅行业和旅行业代理店。1996年新实施的《旅行业法》,按照是否实施主催旅行及是否实施海外主催旅行,把旅行社分为三类,第一种可实施海外和国内主催旅行的旅行业,第二种只实施国内主催旅行的旅行业,第三种不实施主催业务旅行。 (四)我国台湾地区旅行行业的分类 我国台湾省《发展观光条例》将台湾的旅行业划分为综合旅行业、甲种旅行业和乙种旅行业三种。 三、我国旅行社的设立参照2009年《旅行社条例》 (一)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设立 (二)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设立 (三)外商投资旅行的设立 四、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1、旅行社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和组织旅游招徕活动的权利 可以根据特许经营的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和开展旅游促销业务,如向媒体投放广告、参加旅游博览会或推荐会等,通过这些途径来组招徕和接待旅游者,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2、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队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旅游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合同要载明: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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