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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的概念.
1.1 民法的概念 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词源 古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和jus gentium(万民法) 法国民法典driot civil(市民法)日本学者翻译为“民法”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 1929《中华民国民法典》 3、民法的含义 1)法律部门 2)民法典 3)民事法律规范 4)民法学 1.2 民法的起源 大陆法系的渊源 —— 罗马法编纂 罗马城邦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使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和一批优秀的法学家的存在,导致罗马法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 6世纪 罗马帝国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 罗马私法的体系 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 中世纪封建制度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导致私法的倒退 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背景 1、封建制的崩溃和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人身独立、保护私有财产、经济自由 2、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 私法自治 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1804) 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2)德国民法典(1896) 创立“五编制” 3)日本民法典(1898) 拿来主义 4)瑞士民法典(1907) 民商合一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中心(民法法系),制定法为法的主要渊源。德国民法典的极端理性化与瑞士民法典的概括抽象化。大陆法国家判例的作用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不存在民法典。民法由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构成。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的作用 我国民法的产生发展 1922年苏俄民法典(总则、物权、债、继承) 中国的民事立法史 1、古代民刑不分。商品经济不发达、中央集权、以礼代法 2、近代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 3、解放区和建国初期民事立法:婚姻法、土地法、废除伪法统 4、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第一次 1954-1956;第二次 1962-1964;第三次 1979-1982;第四次 1998-2002.12.17(民法草案提交九届人大审议);第五次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为标志 1.3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权利宣言书,以保障民事权利为内容 “权利和权力” 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权利的分类(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 3)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和义务”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 2)划分公私法的意义:尊重意思自治,尊重私权、明确法律责任的性质 3、民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独立的主体——经济人、市民阶级 2)所有权关系——商品所有者 3)债权关系 ——商品交换 1.4 民法的调整对象 1. 4民法的调整方法 1.5传统民法的体系-1 1.5传统民法的体系-2 1.5.2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 1、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2、民事主干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道路交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民事特别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4、商事特别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等 缺点:缺乏一部系统的基本法——《民法典》,导致民法法律体系不够严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也不明确。 1.5.2我国民法草案的体系 2002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共分九编,共有1209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 第四编 人格权法 第五编 婚姻法 第六编 收养法 第七编 继承法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1.6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1、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之间的习惯法 2、两者间联系:私法性、普通法与特别法 3、两者间区别:主体、调整对象、具体制度 4、民商分立(法、德、日、西、葡、荷、比)和民商合一(瑞士、意、俄、中) 二、民法与经济法 1、经济法含义的变迁 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社会经济法说(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法等) 2、两者间区别:性质、主体、社会关系、方法、目的 三、民法与劳动法 1、劳动法与民法的分离 2、两者的区别:性质、目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方法、内容 3、劳动合同和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1.7 民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指法律的来源或法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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