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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
(二)非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共同经营中,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应当按照合营方的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一)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二)非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非合营方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非合营方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衔接规定 第二十一条 首次采用合营安排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合营安排准则的规定对其合营安排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分类。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应当在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终止确认以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同时根据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使用的相关信息,确认本企业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所产生的各项资产(包括商誉)和负债,所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净额与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金额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前者大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首先抵减与该投资相关的商誉,仍有余额的,再调增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冲减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谢 谢! 2014 年6月 主 讲: 罗 勇(教授、硕导) 电 话:Q交流群:?111065155 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二、合营安排的定义及分类 三、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四、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五、衔接规定 一、制定背景 2011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和《解释公告第13号——共同控制主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 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变化: 一是将合营安排三分类(共同控制资产、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主体)改为两分类(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二是要求基于合营安排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某项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是否存在单独主体不再是作出判断的唯一因素。 三是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统一采用权益法核算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取消比例合并法。 二、合营安排的定义及分类 (一)合营安排的定义 第二条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1、合营安排的前提是共同控制 第五条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重大影响的一些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六条 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应当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1)集体控制 集体控制VS单独一方控制 有关控制的判断,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在集体控制下,不存在任何一个参与方能够单独控制某安排,而是由一组参与方或所有参与方联合起来才能控制该安排。“一组参与方或所有参与方”即意味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联合起来才能形成控制。 【例1】假设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设立E公司,并分别持有E公司60%、20%、10%和10%的表决权股份。协议约定,E公司的所有相关活动由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尽管所有参与方联合起来一定能够控制该安排,但集体控制下,集体控制该安排的组合指的是那些既能联合起来控制该安排,又使得参与方数量最少的一组或几组参与方。 【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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