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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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两种类别:   (1)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就事业单位而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包括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科研机构、测绘部门等生产的图书、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各种以及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事业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事业单位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3、进口货物。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进口各种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 (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比如某事业单位向某单位负责送货上门,运输费单独计算。在这项业务中,该事业单位除了销售货物以外,还向用户提供了运输劳务,但它本身是一项业务,只不过它即包括货物的销售,又包括劳务的提供。这项业务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事业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具体指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   这里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 6、兼营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事业单位兼营非应税劳务(具体来讲,指事业单位兼有货物销售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而且这两类经营项目通常是分开进行的,往往可以分开进行核算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事业单位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范围: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a.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b.代他人销售货物   c.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g.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 混合经营: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 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3) 兼营行为: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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