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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1月1日由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施行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要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要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010年4月23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联合发布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监管目标,加大对农村学校食堂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 要制定严格的准入要求,规范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活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准入要求,并加强管理。学校对外承包食堂的,必须严格按照准入要求,并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 全力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学校是食物中毒的重点防控区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要经常进行自查,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预案培训,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食物中毒事故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重要情况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或上级监管部门报告;要畅通社会投诉渠道,形成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关心与支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要重视和认真处理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 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有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011年8月22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5. 2012年由教育部体卫艺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司联合监制的教学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2012年版)》 谢谢大家! (若有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探讨,欢迎来 ● 为配合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别于2008年12月12日、2009年2月4日、2009年6月5日、2010年4月8日、 2011年1月3日和2011年6月1日发布了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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