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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罚.
“一事不二罚” “一事不二罚”的内涵: (1)该规定直接针对的是罚款行为,从文义解释来理解,不能类推适用到其他的处罚。 (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依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和理由认定的同一个违法事实。 (3)“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既针对同一机关,也针对不同行政机关。 (4)一事不二罚不排斥并罚。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该规范规定可以在一个处罚里包含若干个处罚各类,比如同时拘留和罚款,则行政机关作出并罚的行政决定并不违反该原则。 包括: 第一,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机关或不同机关不能根据以上的处罚。 第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机关不能根据不同的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比如一个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另一个则只能处以罚款之外其他和处罚。 讨论: 分析以下案例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罚”规则? 分析1: 这并不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理解“同一违法事实”。所谓“同一违法事实”并不能从事实的物理形态上来观察,而在于事实的法律本质:究竟违反了几个法律规范?如果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对其实施罚款的处罚,并不构成“一事二罚”。在本案中陈某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有两个,既违法生产不卫生的食品,又没有取得工商法律规定上的营业执照,因此两个违法行为被分别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分析2: 这两次罚款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这里存在两个独立的违法事实。第一次违法事实被卫生机关予以处罚后,就已经完成。第二次其继续生产的行为构成了第二次独立的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第二次的行政处罚,这两次处罚针对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处于不同的时间段,因此两次处罚是合法的,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分析3: 本案例中只能认定甲某公然侮辱他人这一种行为,并给予一种行政处罚。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正确。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甲某行政处罚,而不能以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 案例1:在一次针对某市餐饮业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卫生局发现陈某经营的天天小吃店的食品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工商局则同时发现该小吃店没有营业执照,两所机关同时对陈某分别作出罚款。请问这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案例2:黄某在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了面包机加工并销售面包。县卫生局关于2002年6月对其进行查处后,给予警告、罚款2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7月,县卫生局在检查黄某是否已经停止生产时,发现其继续无证生产,于是当日对其作出罚款2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请问:这两次罚款有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案例3:某县村民甲某,一日发现自家食杂店柜台内的现金少了30元,便怀疑是刚刚来买过香烟的本村村民乙某偷走了,随即赶到乙某家索要,并当众威胁乙某说:“你如果不把钱拿来还给我,就把你的皮剥掉。”当乙某矢口否认时,甲某突然朝乙某的脸上打了一掌,并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绳子欲将乙某捆绑,后被他人劝阻。乙某因甲某催逼还款,遂向其兄借钱,被其兄拒绝,一个人回家后感到十分委屈,便服农药自杀,后经抢救脱险。县公安局据此情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认定甲某殴打他人并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处以甲某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元。甲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甲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问题: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正确吗?请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被公认为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笫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认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2)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处罚,如暂扣许可证或者拘留等,其他行政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关于这一点在《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责罚相当的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给予了处罚,就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3)至于是否可以给予当事人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一个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果已经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应再次给予当事人其他行政处罚。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则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再给予当事人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甲某虽然实施了两种行为,一是打了乙某一巴掌,二是欲用绳子捆绑乙某,并讲了一些威胁的话。但是这些外在活动实际上只能构成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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