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与营业秘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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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與營業秘密法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5/11/06@南台科技大學 專利權與企業競爭力 93年本國法人申請中華民國專利數排名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忽視專利權之代價 Polariod vs Eastman Kodak 根本原因:拍立得技術在研發過程中,不適當的專利權管理決策: 1. 忽視早先業已存在於雙方間RD發展協議可能引發的專利權侵害訴訟可能性。 2. 研發過程中,未將迴避Polariod的專利技術,作為研發重要課題之一。 代價: USD 925,000,000的賠償金 USD 1,500,000,000的廠房關閉 USD 500,000,000買回已售出之侵權產品 USD 100,000,000的訴訟費用 理想專利權規劃的效益 Gillette的競爭優勢 核心技術優勢的確保 為了使感應式刀片產生能根據臉部弧度活動的「浮角」,進行大規模的搜尋,並將所有可能的刀片裝置方法(研發成果)申請專利。 產品區隔 與產品特性有關的技術,全部築起專利牆,連包裝都申請專利。 關鍵流程的控制 為產品的每一種生產方法都申請專利,再從其中慎選最佳組合模式。 成果:一個刮鬍刀即已包含35項專利,競爭對手無從切入。 專利法概念介紹(一) 專利是用來保護具有產業價值、可重覆實施的技術、方法、裝置等。專利權人因擁有此等權利,而專有包括製造、實施、授權他人等權利,並有排除他人之製造、實施之權。 專利的種類 發明(方法與物品)、新型、新式樣 專利保護的要件 新穎性(絕對新穎性原則) 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 產業利用性 專利法概念介紹(二) 專利權的種類: 發明: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 物品專利:物品、物質(特定組成) 方法專利:生產、測定、使用方法 新型: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第93條)。 新式樣: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第109條)。 專利法概念介紹(三) 發明專利的具體內容(專利法第56條I、II): 物品專利: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方法專利: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 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權利範圍(專利法第56條III):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 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專利法概念介紹(四) 新型專利的具體內容及範圍(專利法第106條): 新型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 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 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 專利法概念介紹(五) 新式樣專利的具體內容及範圍(專利法第123條): 新式樣專利權人就其指定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 而進口該新式樣及近似新式樣專利物品之權。 新式樣專利權範圍,以圖面為準,並得審酌創作說明。 專利法概念介紹(六) 新穎性 喪失新穎性的事由:「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專利法第22條I;第94條I及第110條I參照) 絕對新穎性:國內、外均屬新穎性檢驗範圍。 喪失新穎性的例外:「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 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 因研究、實驗者。 二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專利法第22條II;第94條II及第110條II參照) 專利法概念介紹(七) 產業上利用性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專利法第 22條 前段) 不具產業上利用性之實例: 理論上可行之發明,但實際上顯然不能被製造或使用。例如:為防止臭氧層減少而導致紫外線增加,以吸收紫外線之塑膠膜包覆整個地球表面的方法,就不具備產業上利用性。 非以診斷、治療為目的之外科手術方法,例如整形、美容方法,由於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動物為實施對象 , 無法供產業上利用,因此不具產業利用性。 專利法概念介紹(八) 進步性 發明新型:「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 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2條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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