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讨论水土保持法第32、33条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3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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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法條 業主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 三位屋主過失致人於死 改用水土保持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 (三)案例結果分析 1.司法人員不黯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 2.國人執法觀念不正確 (1)嚴法輕辦 (2)無守法觀念 3.案例發生相同原因分析 (1)外行充內行 (2)忽略「大自然預警情資」 (3)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證照 (4)該管公務人員未善盡職責,甚或與廠 商勾結 (5)廠商利慾薰心,罔顧法令、營私舞弊 陸.結論與建議-結論 1.水保法規及技術規範圍目前所有工程、土木、建管、開發類中最為完備之法規。然可責性規範甚重。如: (一)前述定罪之要件卻寫入「致生水土流 失」失之不確定字句 (二)明之蓄意之行為,不確定殺人之故意 (三)相關之罰則應重新檢討 2.因水保功能及所在位址與其他土地間關係互動甚為複雜,監測不易,且常有隱性之災變能量存蓄,皆於瞬間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但本法既然如此完備為何未發生預警之作用,經本研究討論,建議修訂罰則及改進執行之方式。內容如下: 。 (一)修訂水保法第32、33條及山保條例第35 條條文 一.刪除「致生水土流失」六字 二.若不刪除可以「致生水土保持法施行 細則第35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情形規定之一者」替代之,同時將 該等條款重新排列。 (二)凡查獲山坡地違法墾殖、開發,無論面 積之大小,除依規定處以罰鍰外,視情 節狀況移送警察、檢察、調查機關偵 辦,否則該管公務人員另有消極不做為 之圖利行為人之罪嫌,而應受貪汙防制 罪條例之制裁。 陸.結論與建議-建議 1.擬請相關立法委員提案將前述法條,刪除「致生水土流失」之字句。 2.建請水土保持局凡於取締案件時,應是違法開發之規模及蒐證結果,並送檢、調、警等單位。 3.擬請水土保持學者就前述罰責執行之依據,對各法院、地檢署、調查局等單位,作有系統之教育。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專題討論 水土保持法第32、33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罰則缺失之探討及其改進之研究 —以林肯大郡等4個災變案為例 報告人:游永清 許懿尹 壹.前言 貳.研究方法 参.水保法及山保條例重要內涵分析 肆.水保法及山保條例之缺失及目前執行狀況 伍.案例分析 陸.結論與建議 壹.前言 本研究乃從: 1.分析並證明水土保持法之重要性 2.不起訴、緩起訴、微罪不舉、免責 3.分析86 、87年間颱風造成林肯大郡等四起災變案之案例 4.建築法規之管制精神及正確執行與取締觀念 貳.研究方法 1.案例蒐集 2.論證主題 3.比較分析 1.案例蒐集 (一)林肯大郡災變案 (二)天母德行東路338巷54號土石流滑動災變案 (三)五股鄉灰渣場加勁土堤潰堤災變案 (四)三芝鄉白沙灣納骨塔土石流災變案 2.論證主題 (一)蒐集山坡地管理相關法規 水保法、山保條例、水保技術規範、建築法、 刑法、貪汙治罪條例 (二)水保法、山保條例結構要旨之研析 1.保護之法益 2.法律結構之精神 3.論證水保法因台灣之特殊地形及歷史沿革 (三)分析林肯大郡順向坡崩塌等四大災變案災難原因 3.比較分析 比較分析前述案例判決之結果,其中除三芝鄉白沙灣災變案引用山保條例第35條判決外,其餘皆以刑法之業務疏失致人於死,或另以貪汙治罪條例判決,顯示本法並未受到重視、或司法人員對本法並未熟悉 参.水保法及山保條例之分析 1.保護之法益 2.法律結構 3.微罪之分析 1.保護之法益 (一)立法目的:(水保法第一條) 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 (二)保育利用定義:(山保條例第五條) 保護之目的為保育水土資源、涵養 水源、土地利用、國民福祉、自然生態 景觀、涵養水源…。 2.法律結構 民國65年訂定山保條例,民國83年完成水保法立法,但有此部份之執行狀況及成效,實有待商榷,執行前必先釐清前述所謂之基本精神。 (一)依法請照 (二)按圖施工 (三)擅自開發,改正、恢復原狀 (四)違法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 (一)依法請照 (依規定申請開發,未核准不得開發) 水保法: 第十二、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 山保條例: 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一項 (二)按圖施工 (按圖施工,未按圖施工不得請領執照) 水保法: 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山保條例: 第十二條之一 (三)擅自開發 (濫墾、濫葬),改正、恢復原狀 水保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山保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之一 (四)違法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 (非目前僅處以罰鍰) 水保法: 第三十二、三十三條 山保條例: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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