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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监管:巴塞尔委员会的经验与启示
Enlightenment of Basel Committee’s 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Asset Securitisation
洪艳蓉
摘要:银行全面介入资产证券化和可能产生的资本套利等问题,使相应的金融监管成为必要。巴塞尔委员会历时12年的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探索与举措,将随着新资本协议的全面实施对银行的证券化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一系列总结证券化先进国家监管经验并经多方意见征求与实践验证的监管理念与框架,必将为我国的证券化金融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Abstract:The impact of asset securitisation on the overall risk profile of a bank demands close attention by bank supervisions. Since 1992, Basel Committee has sought to develop a capital treatment of asset securitisation which is finally included in Basel Ⅱ and will make great effect on bank businesses. Based on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empirical proofs, Basel Committee’s supervision framework will be good enlightenment for Chinese asset securitisation progress.
Key Words:Basel Committee ; asset securitisation ; financial supervision
关键词: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
作者简介:洪艳蓉,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国际金融法、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DF962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始于住房抵押贷款操作的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资本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尽管这一具有直接融资和资产信用融资特色的金融工具,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带来了“脱媒”(disintermediation)的影响,但随着证券化金融创新的深化和金融混业经营限制的放开,银行参与证券化的程度已日益加深。从最初担当售卖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原始出让人,到担当设立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特殊目的载体)的发起人、资产担保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以下简称ABS)发行人、投资人、资产管理服务人、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和流动性便利(liquidity facility)提供人等多重角色,银行在新一轮的金融竞争中找到了自己的定位和比较优势。 从诞生之日起就与银行结下不解之缘的资产证券化(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其增强资产流动性、改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拓展新业务收入来源、多样化资产组合的良好效应,成为倍受商业银行青睐的“点金术”。证券化不仅在创始地美国获得蓬勃发展,占据着美国债券市场的主要份额,而且还越出国门,为其他国家的银行业所采用,成为解决资产流动性难题,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有效途径。近十几年来,无论是美洲,还是欧洲、亚洲的银行业,都掀起了一股证券化的浪潮。
证券化金融工具的适当利用解决了银行面临的诸多问题,但其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的复杂结构和金融特色,可能改变银行所处的金融环境,蕴含潜在的金融风险。尤其是,按照目前监管资本充足率的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要求,银行可能在证券化操作中承受了风险却因满足原有的监管标准而无须配置风险资本(risk capital,又可称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或者可以释放相应的风险资本,从而诱发或滋生资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为了防范证券化工具运用中的银行风险与金融监管规避行为,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证券化发达国家与继受国家和地区,诸如美国、英国,早就开始了证券化金融监管的探索与实践;而作为国际金融监管论坛与银行审慎监管促进组织的巴塞尔委员会,也注意到了银行业的证券化趋势和所隐含的问题。早在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就开始了证券化金融监管的探索,并结合其资本协议修改的进程, 不断推进和完善相应的监管举措。本文拟在考察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证券化监管历程与分析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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