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奥运会电视转播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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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奥运会电视转播权

奥运会电视转播权 引言 奥运会是全球最大的体育常规赛事。据说1969年阿波罗11号登陆月球有大约5亿人观看,而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开幕式却至少有6亿观众。在比赛过程中,美国有三分之一的人,即8千万人每晚收看奥运会,全世界也有25亿人收看了电视转播,这些数字都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年前,NBC在东京奥运会期间还不肯为奥运会转播而撤消“今晚夜话”节目。而20年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时,却因为邀请不到节目嘉宾而被迫停止“莫夫格林芬夜话”节目。今天的奥运会可以说是电视和体育比赛完美结合的产物。 电视除了让国际奥委会及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巨大影响,并且在转播权的支付上给奥运会比赛以财政上的重要支持。从表1中我们看到1960年以来,美国三家广播电视公司的激烈竞争给奥运会体系送去了多达10亿美元的资金。现在美国购买电视转播权的数额已经占到全球的90%。 历史回顾 1948年伦敦奥运会中,BBC为拍摄奥运会付费1500英镑,标志着销售电视转播权的开始。可以想象,当时的奥运会组委会对该不该收费或收多少费还相当模糊。在接下来的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中,美国各广播公司以奥运会比赛只是新闻,而非娱乐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墨尔本组委会只得将转播权卖给数量有限的几家美国私人公司。但是,这次却是奥运会从新闻走向娱乐的转折点,对电视和奥运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美国电视转播权的费用及转播时间表 时间(年) 地点 广播公司 花费(万美元) 转播时间(小时) 1960 Squaw Valley 罗马 CBS CBS 5 39.4 16 31 1964 Innsbruck东京ABC NBC 59.7 150 17.5 25 1968 Grenoble 墨西哥ABC ABC 250 455 27 40 1972 Sapporo慕尼黑NBC ABC 640 1350 40 64 1976 Innsbruck蒙特利尔ABC ABC 1000 2500 43 75 1980 Lake Placid 莫斯科 ABC NBC 1550 8500 53.5 150计划 1984 Sarajevo洛杉矶 ABC ABC 9150 22500 63.5 187.5 1988 卡尔加里 汉城 ABC NBC 30900 30000 82计划180计划 国际奥委会1958年的宪章中,首次提出电视转播权问题,并且明确划分了体育比赛作为新闻和娱乐的严格区别: 作为娱乐,第49条这样写到:现场直播奥运会比赛的权力须经国际奥委会承认,由奥运会组委会售出,所得利润按既定方案分配。 作为新闻,49条规定:无论是私人电台还是电视网络,把在电视或电影中播放奥运会新闻当成节目的重点。电视节目引用奥运会有关内容每日不得超过三分钟,电视台或电影在24小时内可以在新闻节目中插播奥运会内容三段,每段三分钟,段与段之间至少相隔4个小时。 宪章第49条说明,国际奥委会早在1960年就为将来的高额电视转播费垫定了基础。而事实上,出售独家转播权在随后的30年中为奥运会体系带来了可观收入。 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电视转播权买主是CBS。这家电视台向1958年冬奥会组委会支付了$50,000,同时也向1960年罗马夏奥会组委会支付了$394,000。不过,当时国际奥委会还没有参与电视转播权销售的利润分成。 随后,1964年东京奥运会的电视转播费用连翻四番,INNSBRUCK冬奥会也涨了12倍。直到1966年,墨西哥组委会与ABC签订价值$4,550,000的转播合同,国际奥委会才第一次参加分成,分得$150,000。由这时开始,国际奥委会与奥运会组委会之间就分配问题划清了比例。 基拉宁曾经说:“国际奥委会总比电视慢一到二步”。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国际奥委会又一次在慕尼黑奥运会电视转播费的分成中失掉主导地位。慕尼黑组委会与ABC达成协议,将合同费用一分为二,$7,500,000为购买转播权,$6,000,000为技术费用。就是说,国际奥委会只能将前一部分资金按既定比例分配,而后一部分则完全由组委会支配。 从慕尼黑奥运会开始,电视转播权分成了实际转播权花费和转播技术费用。国际奥委会可以得到转播权费用的三分之一,其余全归组委会所有。就所属部分而言,国际奥委会将所得资金分为三块:自己得三分之一,各参赛国奥委会得三分之一,各国际单项联合会得三分之一。1988年奥运会的分配形式又作了部分改动: 棗20%给组委会,用以媒体转播的技术保证; 棗余下部分由组委会分配,其中三分之二必须交给国际奥委会,然后由国际奥委会按1984年惯例将资金分成三份,用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棗10%用于比赛裁判、仲裁等官员的酬劳; 棗10%用于运动员的交通费。 按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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