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设施妇幼保健院设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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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设施妇幼保健院设施

? 妇幼保健院的 基本配置品目 妇科:妇科检查床、综合手术台、节 育手术器械、床旁监护仪妇科治疗仪、阴道镜、电动吸引器、 产科:产床、分娩监护仪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妊娠高血压检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床旁监护仪。 儿科: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婴儿体重计、无影灯、麻醉机、输液泵、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电子天平、离心机、冰箱、恒温培养箱、干燥箱、高压消毒柜、毁形器、显微镜、健康教育设备、氧气瓶。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四、主要职能与工作范围   (一)保健工作   1.掌握本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变化情况,针对主要死因提出干预策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规划并参与实施;   2.掌握本省影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儿童与妇女身体与心理健康的主要生物、社会、环境与心理因素,针对这些主要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并参与实施;   3.为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4.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和质量审评,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中的妇幼保健业务;   6.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二)临床工作   1.接受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转诊;   2.处理妇女、儿童高危病例;   3.开展与妇女、儿童保健目标一致的其它临床服务;   4.提供与妇女、儿童保健密切有关的检测技术。   (三)培训工作   1.根据本省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力发展规划与在职培训计划;   2.接受县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妇幼卫生专业学生实习;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健康教育   1.根据妇女、儿童保健目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健康教育计划,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   2.提供健康教育材料;   3.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   (五)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1.根据卫生部提出的信息指标,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全省妇幼保健信息资料;   2.将经过整理分析的信息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3.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抽查、核实信息资料。   (六)科研工作   1.针对影响妇女、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应用性科研活动;   2.推广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优生优育适宜技术;   3.承担国家或省下达的科研任务;   4.指导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科研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内设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院、部(副处级)两级行政管理体制。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各部依据所担负的职能与工作范围,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科(室)设置应体现保健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备案。   六、编制标准   (一)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字第2号文件颁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执行。   (二)“八。五”期间按照二类编制标准,省级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应为80—120人,最低不得少于8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75—80%;临床部人员按设立的床位数,依1∶1.7增加编制,增加的编制中卫生技术人员亦应占75—80%。   (三)临床部设置床位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确定。一般应设50—200张病床。   七 、专业人员轮换制度   省级妇幼保健院中的住院医师在保健部和临床部之间定期轮换,一般每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下在同一部门不得超过两年。临床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保健部工作一年;保健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临床部工作一年。   八、装备标准   省级妇幼保健院装备标准,根据卫生部(88)卫妇字第3号颁发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等3个文件的通知精神,按《妇幼保健机构仪器设备标准》中“省、市级妇幼保健单位仪器设备标准”执行。   九、预算管理形式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形式。   十、考核指标   卫生部妇幼司将依据省级妇幼保健院的职能要求和工作范围、本文所列各项要求及国务院与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另行制定省级妇幼保健院的分类考核指标。关于妇幼保健机构的分级管理标准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对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治理整顿,逐步充实完善,提出经过论证的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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