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产、工伤假婚、丧、产、工伤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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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产、工伤假婚、丧、产、工伤假

《婚假国家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丧假国家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工伤假国家法律规定》 职工因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产假上海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及《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k+ G o5 s- a7 _) ^4 S . d* a T6 e# E! r# @8 R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如果该生育职工登记的上年度平均工资特别高,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法定的社保基数上限的,则其与原登记公司的差额还是需要用人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名义补 鉴于这个问题,作了一个关于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的规定及待遇汇总?? 【产假】: $ Z6 Y0 A: |; k??}, B? ?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 ?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 ?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3 \# M S j# @. @: G+ T# `* B7 A9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 ?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6 g b5 k+ W1 I?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r, \6 q% }% n 1 x3 {1 L1 ^??T【产前假】: ? ?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 d5 G+ r/ S; k( k b( _? ??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0 Y, `3 i+ J/ |! \! \【授乳时间哺乳假】: ; _$ X; I F# N# o? ?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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