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和平代理意见孟和平代理意见.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孟和平代理意见孟和平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孟和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及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追加耿卜军为被告于法有据 在这一起因产品质量瑕疵造成的侵权案件中,原告孟和平与死者刘文德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在发生损害情形下,作为雇主孟和平已经赔偿刘文德各种损失,共计七万元,有一份自行调解协议可以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雇主孟和平在承担了刘文德的赔偿责任后享有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的追偿权。因此,本案追加耿卜军为被告于法有据。 二、本案属于因产品责任引起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有三个,即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受害人的损害与产品存在缺陷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应当追究被告耿卜军的侵权责任。 (一)刘文德驾车过程中受到损害,当场死亡属于客观事实。 刘文德使用了耿卜军提供给李永生门市的农用机车,这有李永生的出具的发票及李永生与耿卜军的购销合同为证。事故当天刘文德驾驶的正是原告孟和平从李永生处购买的手扶拖拉机,这是有证人高峰、郝二候、王枢、王霞、刘佩的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足以证实。 耿卜军主观上存在过错,其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产品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是被告的产品拖车车体上并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以及农机产品推广证等有效证件;而且河北行唐的拖拉机在其销售范围内多次发生因质量瑕疵而导致的危险事故,有相关媒体的采访报道予以证明。被告的产品因外观标示中未注明合格证及使用注意事项的警示说明,故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产品缺陷范围,并且被告对其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受害人的损害与产品存在缺陷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受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山西省农机检验站对原告孟和平购买的河北省行唐县博达农牧机械社生产的手扶拖车进行了技术检验,鉴定结果说明固定连接架是连接牵引杆与手扶拖车车厢的主要部件,以边宽38mm,厚3mm,长680mm角钢为主的角钢架两端与车厢大梁焊接而成,角钢为非国标角钢,从连接架两端的断裂实际情况看,边宽为38mm角钢与大梁的焊接接头表面、焊道与焊层均未焊透。由于出现了未焊透的焊接缺陷使得连接架的疲劳强度大为下降,是造成固定连接架两端与车厢焊口断裂的主要原因。由此鉴定可知造成刘文德死亡的原因就是拖车的牵引杠未焊透而致在运输过程中脱裂。上述鉴定与事实足以证明被告的缺陷产品与死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被告耿卜军对损害事实不存在免责事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作为生产者,可以免除其产品责任的事项有以下几种情形:(1)为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很显然,前三种情形不存在。关于第四种情形,举证责任在被告方,但被告方在庭审中不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被告方对该损害不存在免责事由。 三、被告耿卜军提出的原告及死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原告孟和平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严重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耿卜军提出的孟和平在购车后没有根据《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农机监督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并且没有牌照就上路的抗辩与本案因产品质量造成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农用机车未上牌照与发生牵引杠断裂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孟和平与刘文德驾车发生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样,死者刘文德无驾照也不能成为本案侵权责任的规避事由,无驾照是独立于本案的另外一个法律行为,与本案产品质量缺陷而至损害无必然因果关系。被告妄想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规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未提出农用机车超载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属于举证不能。 原告孟和平自用的水箱自重94、8公斤,水重不超过750公斤,所以总重量不超过850公斤,这对于“

文档评论(0)

cduuta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