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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土 地 制 度 变 革 井田制是我国最早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井田制始自夏商,成熟完善于周,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 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隔 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 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 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名田制 ”以商鞅“开阡陌决裂封疆”的一系列改革为标志,古老的井田制被 彻底废除了,领主贵族的世袭土地所有特权也随之消亡,代之而起的是 封建土地制度---名田制。 王田制、屯田制和占田制 王莽新政推行了以抑制土地兼并为目的的王田制 :其主要内容是将土地收归国有、禁止私人买卖土地,将男丁不过八口的家户所占土地限制在一“井”(九百亩)之内,超过部分分与乡邻宗族,无地农户可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标准由国家授予土地。 屯田制可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军屯是指组织军队开垦荒田以给军粮,民屯是指招徕流民耕种屯田为军队或国家生产粮食。屯田为国家所有,士兵、农民在其上耕种要上交给国家和军队一定数量的佃租,留下的余粮归自己,且屯田兵客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罪及妻子。 占田制实质上是一种限田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贵族与官吏的占田数量的最高限额,对世族荫附劳动力的数量加以限制,另外,还有对普通百姓占田课田的规定。 均田制 北魏于泰和九年颁布实行的均田制。 均田制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和宅地四种。超过十五岁者即行受田,男夫受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和耕牛也可受田。但奴婢所受之田归其主人所有,对耕牛受田数也有一最高限制。在产麻地区,每一男丁另受麻田十亩,女丁五亩。这两种田对于受田者来说需“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对奴婢及牛所受的田地则须随奴婢耕牛的变动而变动。对于初次受田的人,还要另给男夫桑(榆)田二十亩,该田一经分配“皆为世业,终身不还”。奴婢不受世业田。超额之桑(榆)田不必归还政府,可以自行卖与不足者,但定额内之田不得买卖。 封 建 地 主 所 有 制 秦汉以后,随着中国农业生产工具与生产方式的改进,农业人口基数不断上升,逐渐形成了以封建地主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期的清末民初之际。 我国的封建土地制度史,又是一部兼并与反兼并的土地斗争史。土地私有制、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相伴而生,这是客观的经济规律。 以史为鉴,对今天的土地私有化和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的主张,我们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一旦恢复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势必会造成土地的大量兼并。尽管兼并和集中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但是,落后的农村生产力状况以及大量廉价农村劳动力的存在,会使劳动力对资本进行大量替代,从而土地集中经营成本可能会高于分散经营的成本。另一方面,即便能形成一部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从土地上脱离出来的农民,由于自身技能和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全部被非农产业吸收,加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将会造成众多失地又失业的农民流离失所、无计维生,从而引发社会混乱。 土地改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彻底铲除封建剥削制度的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是我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 当前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体上有如下三种思路: 土地私有化; 土地国有化; 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土 地 革 命 土地革命:1927~1937,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这是中国土地改革的开创阶段。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总结经验,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内容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28年,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农村改革的法律文件——《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乡为单位,分配给农民共同耕种,禁止买卖。” 因自耕农对没收一切土地的做法表示不满,而大部分农民希望拥有土地,于是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县土地法》中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并成为抗日战争之前,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思路。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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