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医疗保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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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它一直坚持推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在医疗保险上亦是如此,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辅之以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91% 的人口,加之商业保险的作用,德国整个健康保险制度为其99.8 %的人口提供了医疗保障。1个,州级17个,地方级227个 医疗保险机构可分为七大系统:一是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二是企业医疗保险机构;三是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四是海员医疗保险机构;五是手工业者医疗保险机构;六是矿工医疗保险机构;七是替代性医疗保险机构。这七种法定医疗保险机构都有各自的最高联合会,这些机构须接受联邦政府卫生部监督其工作。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的目的是通过保障投保者的健康,减少他们的疾病或恢复他们的工作能力,尽快使投保者参加工作,以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 2、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医疗保险机构均属独立的企业组织,联邦医疗保险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的利益,负责为他们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办刊物、举行研讨会、从事科研活动、开发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软件,参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帮助地方医疗保险机构解释医疗法律问题,代表它们同养老、工伤等其他保险机构划分保险范围和签订合同。对劳动部、卫生部拟定的医疗保险法律和规章提出意见。地方、企业和各行业的医疗保险机构具体执行医疗保险费征收、发放等业务。其组织形式和联邦医疗保险机构相同。不同职业投保人须向规定的医疗保险公司投保。州和联邦医疗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均由地方保险公司提供 一个地区内允许并存多种医疗保险机构。各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和标准差别不大,但收取医疗保险费不尽一致, 差额大致占所收保险费的8~l5% 。医疗保险法规定了收费标准的上下限。 三、德国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 医疗保险机构在业务运营中贯彻的原则主要有下列两条:一是自治原则。即在遵守国家医疗保险法律并接受国家监督的前提下, 实行自主管理和决策,按规划开展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如各保险机构可以在规定的交费标准上下限内,调节交费标准 对政府超越法律所进行的干预, 医疗保险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德国各界认为, 保险机构自我管理对投保者有利, 独立的保险机构与投保者关系密切, 能比较好地反映和代表投保者的利益。它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独立制定一些补充规章制度,能更切合实际。二是均衡原则,其实质是强者在经济上帮助弱者。如法定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是根据每个投保人的工资比例来征收的,法律规定医疗保险最高计算基数是月工资4875马克,超过这一收入者,不属法定医疗保险对象。在此限度内,不管收入多少,均按其收入的12 2% (1990年的收费率)投保。这就意味着不同工资水平的人投保交费数额不等,但其患病享受的待遇都是一样的。 四、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投保人范围 法定医疗保险带有强制性,其对象是: 1、工资超过最低限度而每年又少于58500马克或每月少于4875马克(此数包括一次性收入,如圣诞节补助或休假补助等)的所有雇员。 2、农民 家庭手工业者。 3、失业者、大学生、残疾人和退休人员。 4、投保人配偶及子女, 只要他们的收入不超过最低限度,就可以免费保险。此外,年收入超过58500马克(或月收入超过4875马克)的雇员可以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可以到私人保险公司投保。公务员 自由职业者 独立经营者不在法定医疗保险范围内。 五、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其来源是投保人和雇主交纳的保险费, 国家一般不直接给补贴。企业雇员的投保, 由雇主和雇员各交50%的保险费,但是雇员的收入每月在481~610马克时, 其医疗保险费由雇主交纳。企业雇员外的其他职业者的收入低于保险费限定值(78000马克/年或6500马克/月)要交保险费。交纳的保险费占其工资收入的比例各保险机构不同。 六、德国的医疗保险待遇 德国联邦邦劳动法规定,企业中的职员和工人,患病期在6个星期之内均由雇主照发工资;超过6个星期, 医疗保险公司发给其80%的病休金。但最长不能超过78个星期;超过者由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养老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和其他法定投保者,无论其交纳保险费的实际数多少,都同样享受包括门诊、用药、换牙、手术和必要的住院及护理等待遇 投保者的家属也享受上述医疗待遇,医疗之外还有疾病预防项目,如对1~4岁的婴幼儿定期进行检查;对30岁以上的男子,45岁以上的妇女每年作一次预防癌症检查。投保人除了享受医疗 预防待遇外,经医疗保险机构批准,可以到康复机构进行为期4个星期的康复治疗,其所需的费用也由医疗保险公司承担。1990年共有35万投保者接受康复治疗,每人平均费用达4000-5000马克。 七、德国公务员的医疗保险 德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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