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转的念理治法方西代现到腊希古从谈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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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转变   张 梁   摘 要:英国社会学家卡尔?波普尔说过“人们普遍相信,对待政治学真正科学的或哲学的态度,和对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更深刻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历史的沉思和阐释之上。”这句话给我们这样一种思考法治,尤其是中国法治的维度:我们既不能停留在技术这一层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于现实社会这一视域,而是应当把它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并把视野扩展到整个历史领域。只有这样理解和把握的法治,才不会仅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巧,而是具有普适性的精神和原则。因此,研究西方的法治理念及其转变过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大有裨益。   西方法治理念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的“尚法”观念。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演变,这一观念逐渐成为了一种理念、一种信仰。它包涵着“法律地位至高无上”“法治高于人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众多思想和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念,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法治才具备了“处事方法”和“治国方略”的意义。那么,法治的理念在西方是如何产生?它又是怎样随时代演进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还要从古希腊说起。   一、古希腊,从“尚法”到“良法之治”   自公元前8世纪,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希腊人崇尚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如斯巴达的法律制度,由其政治制度的创建者来库古以“神谕”的形式传达,因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斯巴达人也由此养成了极强的守法观念,他们自愿服从来库古法律的约束,极少违反,他们将对法律的遵从看成是一种“美德”。   在希腊的另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并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限制贵族的特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于是成文法应运而生。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并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望。   古希腊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而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不过他的思想也经历了较大转变。最初他并不主张法治,在治国理论上,他的标准是正义和知识。在他看来,法律只是一种规则,但它本身不是正义和知识,因而不足以治理好国家。因此他提出:理想的国家必须由德才兼备的哲学家来统治,而不是由法律来统治,“治理国家的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的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但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及其方略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世上要存在像他描绘的美德和智慧俱全的人,对此黑格尔说“一说到地球上的人,那么他(柏拉图)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了,因此这样一个理想完全是虚幻的”。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者,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较早为我们揭示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并批出了建构法治的基本方略,为我们较为完整地勾勒了一幅法治国家和社会的蓝图。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是法治的关键,而良法是法治的基石,这是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亚里士多德为法治的发展确立了崇高的奋斗目标,具有永恒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二、古罗马,从崇尚理性到关注权利   古希腊的城邦文明最终被罗马人征服,但是,罗马人并没有因为军事征服希腊而同样征服希腊人的思想文化,相反,他们却被淹没在希腊的思想文化之中。在法治思想领域,罗马人也成了希腊法治思想的后继者和传播者。   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治思想的思想家中,我们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一方面,他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思想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确证法治的必然和正当;另一方面,他又根据自己的政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来阐述法治建构中若干现实问题。这样一来,西塞罗在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上,视角和视域要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宽广的多。   西塞罗把理性看做神赋予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他认为,在没有国家和成文法律的时候,自然法就已存在,成为了人类正确行为的准则,以它的理性力量指示和禁止着人们行为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只不过是成文的理性而已。在他看来,国家是各民族或市民以正义为基础、以法律为纽带自愿建立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而且,在这个公民的“集合体”中,人与人之间构成一种协作互助的“伙伴关系”。这表明,国家是由法律建立起来的一个自由、平等的实体;国家的职能在于实现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并为众人谋取利益。   在西塞罗之后,罗马共和国为庞大的罗马帝国所取代,帝国的大权都集于皇帝一身,皇帝的意志不许违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威被皇帝自身的权威所掩盖,但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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