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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God bless U 继续整理的民法案例分析 】 来源: 闵悦的日志
1、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有人告知,该沙发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因甲家具公司正与乙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合作事宜,无暇及此事;而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及至一年半后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此时,甲公司已经并入乙公司。刘某遂找到乙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这是甲公司的业务,而且,刘某的权利也已经过期了。于是,刘某诉至法院。??问题:??1 2、刘某在诉讼中可否以乙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刘某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案】??152条,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为无效合同。刘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2、可以。法人变更后,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本案中,甲公司为乙公司所兼并,甲公司消灭,乙公司继续存续,系法人的吸收合并。法人合并后,应由合并后的法人即乙公司承受甲公司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故刘某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履行原甲公司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3、刘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撤销权已因除斥的经过而消灭。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但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刘某经过一年半才主张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但家具公司出售橡木沙发,却交付橡胶木沙发,其履行义务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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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问:(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2)牛黄应归谁所有?(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答案】
1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3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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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7月11日,张宏和王赫两家决定拆除共用的烟窑。张宏因有事外出便委托王赫? 全权处理。王赫雇了一民工郝忠帮助拆除。在上午王赫非常注意安全,每拆掉一根木头都要用铁丝拴着慢慢放下,由郝忠在下面接着。下午,王赫为了加快速度,就没有用绳子拴着木头,而直接将木头放下,但没有告知郝忠。在放下第一个木头时,郝忠以为有绳子拴着,就没有注意。结果木头从上面不慎掉下来将另一帮忙者周经打死。? 【问题】?1? 2张宏是否应当对周经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3郝忠是否应当对周经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4周经的亲属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5本案中的侵权人承担的是何种侵权责任?? 【答案】? 1? 2对于周经的死亡,张宏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烟窑是张宏和王赫共有的,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侵权行为是王赫作出的,但王赫与张宏是烟窑的共同所有人,而且王赫的侵权行为也是发生在处理共同事务的过程中,所以张宏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周经的死亡,郝忠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郝忠对于事故的发生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他主观上并无过错,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所以郝忠不该对周经的死亡负责。
4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周经的亲属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死者周经的丧葬费和周经生前需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5张宏和王赫对周经的亲属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张宏和王赫内部责任的分担,由于王赫对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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