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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与融资
第5章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与融资 第一节 融资方式 第二节 融资方案分析 第一节 融资方式 一、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分为既有法人融资主体和新设法人融资主体。 二、项目资金来源 1.资金本 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有要求。 资本金来源:股东直接投资、股票融资、政府投资、受赠资金。 项目资本金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比例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20%。 筹集资金本应注意的问题: 确定资本金的具体来源渠道; 确定项目总投资额时要考虑可筹集的资本金额度; 合理掌握资本金投入比例; 合理安排资本金到位时间。 2.其它资金融资 三、资金筹集方式分类 1.直接筹资(发行股票、债券)与间接筹资(贷款) 2.权益筹资(发行股票、合资合作、企业内部资金积累)与债务筹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 3.公司融资(既有法人融资)与项目融资(新设项目法人融资) 权益筹资的特点: 投资人可参与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管理; 投资人不得中途收回投资,只能转让; 投资报酬不确定,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 企业破产清算后,投资人的资本偿还在债权人之后。 债务筹资的特点: 债权人有法定的追索本息的权利; 债权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企业必须按期支付本息; 企业破产清算后,债权人可先获得债务偿还。 企业可享受税收的好处。 四、债务融资 国内债务融资:图6-2,120页 国外债务融资 五、项目融资 1.定义 项目融资指以项目的资产、收益作抵押来融资。项目融资本质上是资金提供方对项目发起人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贷款。贷款方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通常不把项目发起方现在的信用能力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而是考虑项目本身的盈利能力。 2.特点 至少有项目发起方、项目公司、贷款方三方参加; 项目发起方以股东身份组建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为独立法人,从法律上与股东分离; 银行以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作为决定是否贷款的依据。 3.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 BOT、T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政府。(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东区海底隧道、广西来宾电厂B厂) 中国大陆第一个BOT项目:深圳沙角电厂,运营期1987—1997,总投资5.17亿美元。 香港海底隧道,4.36亿美元,1986—2016年;英法海底隧道等项目也是采用BOT模式。 BOT在中国应用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BOT方式的实践是改革开放初期从地方省市开始的。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建设的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施工期仅22个月,提前一年投入运营。 此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湖北、上海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如广深高速公路、成渝高速公路、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三亚凤凰机场等项目相继采用BOT方式引进外资建设。 我国“八五”计划正式提出了BOT投资方式,1995年初国家计委决定在中国推进BOT投资方式,并确定在电力、公路、桥梁和城市供水设施等行业,先选择一些项目进行BOT方式试点工作,以期摸索经验,逐步推广。 1995年5月,国家计委批复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采用BOT方式建设,使该项目成为我国第一个经国家批准的BOT试点项目。来宾电厂二期工程项目获得批准和协议的签署实施,标志着中国在能源、交通等领域试点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正式开始。 目前,深圳地铁、北京京通高速公路等项目已被国家认定为采用BOT方式的基础设施项目,BOT方式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 。 与此同时,各地为规范采用类似BOT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如《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上海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专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等条例、办法,为BOT方式的变异适用创造了条件。 建设部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BOT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为了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国家体育场、国家游泳中心、北京地铁奥运支线(BT)等一批奥运重点项目采用BO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 采用BOT方式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加快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 加快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 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 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有利于拉动需求、增加就业; 有利于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宏观管理; 有利于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BOT在中国发展的前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更旺,BOT热将再度升温。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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