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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招投标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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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招投标方案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1 目标 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看病负担,保障医疗机构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关于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号)等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录《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 (以下简称《增补药物目录》)《增补药物目录》《增补药物目录》执行廉价药物集中挂网采购政策。 4.2.4 采购周期暂定1年。 4.3付款方法:医疗机构向受中标供应商委托的实际配送商回款,回款时间自到货并收到发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增补药物目录》品规为依据。《增补药物目录》《增补药物目录》6.6 目录三药品的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中,县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1/3,市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1/3,省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多于1/5。每家医疗机构的专家不超过1名。 6.7 专家抽取产生后,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方法实时通知。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现场重新抽取补充。所有专家通知结束后,每个专家类别再抽取1-2名备选专家,备选专家按照从近原则,依次从杭州、绍兴、湖州、嘉兴、宁波所属专家中抽取产生。 7 药品配送 7.1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划分配送区域,每个投标产品在每个配送区域应选择1-3家配送商。医疗机构可在接受委托的配送商中自行选择,供应商及其配送商不得干涉。 7.2 不7.3 供应商委托的配送商应为2009年浙7.3.1依法7.3.2 在本次集中采购资格证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手续(按配送区域报名)。 7.3.3 在2009年年度内,与该配送区域3家及以上3家及以上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存在配送关系 7.4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经营企业)自行配送中标产品的,应在投标资格证明材料中注明自行配送的区域范围,否则视为放弃自行配送资格。 7.5属于目录二的中标产品,其配送商委托有关办法参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7.6 供应商和配送商应通过采购中心指定的网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关系的委托和确认工作。未按规定完成配送关系委托和确认的投标产品,不得中标。已经中标但拒绝按规定完成上述程序的,中标无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8 工作程序 8.1 供应商及其产品报名 8.1.1 采购中心在省卫生厅网站和省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并接受报名。 8.1.2 供应商应为报价药品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含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商的,从境外直接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有关名单应在报价之前公示。 代理商应为证照齐全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在报名时应说明其拟投标的产品名称,并出示代理协议。 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勒令停产或整顿的企业及其产品,在集中采购公告载明的报名截止日前,仍在停产或整顿期间的,拒绝其相应的产品报名。 8.1.3 供应商报名时应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出具有关生产企业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中心发放账号和密码。 8.1.4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数据库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中记录在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1.5 供应商产品报名采用网上申报制。省采购平台数据库中已有的符合资质审核要求的产品,供应商可直接申报;其余产品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递交产品资质材料,经采购中心审核录入数据库后,再行网上申报。未在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网上申报的品种,不具有报价资格。 8.1.6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向采购中心递交和澄清文件。 8.1.7 组合包装的药品必须符合《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81号)文件的规定。 8.1.8 供应商申报产品时应在网上填写每个报名产品一年内对采购方的承诺可供货数量。承诺可供货数量一般默认为可按月均匀、持续的提供,供应商因技术升级、设备检修等原因可能在1年采购期间的部分时段停止或大幅减少供应量的,还应在报名时特别说明。 8.1.9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作为供应商投标的,还应出具生产企业的授权代理协议。 8.1.10 供应商或其报名产品的代理权等存在争议,且在报价开始之前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可拒绝该供应商或有关产品的报价。 8.1.11 采购中心负责对供应商递交资料的资质审核工作,审核不合格的产品,不具有报价资格。 8.1.12 供应商应及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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