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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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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BL/AH057-2008 A/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火管理,杜绝违章用火,减少因用火导致的火灾、火警、爆炸等事故,根据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公司各直属单位、多种经营企业、承包商等在生产区域及外管网用火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用火管理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巴陵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在公司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的管理范围,即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明火照明和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器具和设施等,具体包括: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用火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作业划分为四级: 1.特级用火。凡在下列区域用火属于特级用火: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 (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凡在下列区域用火属于一级用火: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凡在下列区域用火属于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七条 根据用火具体情况不同,对用火实行分类管理、审批。 1.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管网及其相邻区域临时用火一律按上述四级管理,用火前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各单位检维修或日常工作中,用火频繁时,经过审批后,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 3.生产区域的分析室、化验室、实验室等场所,需要经常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非防爆家用电器的,比照固定用火区管理。 4.所有机动(电动)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和仓储区必须按照公司《生产区域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车手续。 5.摩托车、畜力车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6.生产装置区、罐区和仓储区严禁明火取暖、明火照明和吸烟。 7.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除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必须制订详细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所属单位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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