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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5专题三鉴赏诗歌的表达技巧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 * 产品简述: 2012 年7 月23 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我司已经在第一批次获得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格。 市场容量:截至2012年6月30日,在我国共成立保险公司133家,按资本构成划分,中资公司79家,外资54家,按保险类别划分,寿险公司73家,财险公司60家。133家保险公司共计管理资产规模6.6万亿,2000-2011年期间,总资产年平均增长率为30%。(WIND)图1 30% * * * * * * * * * * * * * * * * 券商资管业务体系介绍 *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分析 (主要修改点) 序号 类别 原规则 正式颁布 1 审批流程 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集合: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定向: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专项: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2 产品形态 同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与征求意见稿相同:可以将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分成不同种类(分级) 3 小集合的定义 募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与第一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相同: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4 专项的定义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分析 (主要修改点) 序号 类别 原规则 正式颁布 5 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与第一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相同: 大集合:新增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小集合:在大集合的基础上增加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定向: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6 集合投资比例限制 双10%限制 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两款限制。 券商资管业务模式 业务模式 大集合 小集合 定向资产管理 专项资产管理 开展方式 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向投资者募集(类似公募基金) 设立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并向投资者募集(类似基金一对多) 与单一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以客户的名义开设账户进行投资管理 以专项计划为载体,募集资金,投资于确定的基础资产(是国内ABS的一种方式) 投资范围 股票、债券、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新增: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股票、债券、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新增:商品期货、利率远期、利率互换、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股票、债券、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 新修改: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 具有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股权、债权、收益权等 产品规模 最低设立1亿,无规模上限。新修改:存续期无规模要求 新修改:最低设立3000万起,上限50亿,存续规模无 100万以上 按照基础资产情况确定 产品期限 固定或不设存续期限 固定或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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