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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 开放教育试点”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学校名称: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指导教师: 庄彩霞 学生姓名: 李海艳 学 号: 1015001257311 专 业: 法学 入学时间: 2010年(秋) 目 录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 (一)实质构成要件……………………………………………第6页 (二)形式要件………………………………………………第7页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第8页 (一)重婚………………………………………………………第8页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9页 (三)实施家庭暴力……………………………………………第9页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9页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内容范围……………………………… 第10页 (一)精神损害赔偿……………………………………………第10页 (二)物质损害赔偿………………………………………… 第11页 五、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立法完善……第12页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12页 (二)立法完善…………………………………………………第14页 六、结论…………………………………………………………………第17页 参考文献…………………………………………………………………第18页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内容的范围,以及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立法完善等内容,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问题与不足、立法完善 婚姻自由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为各国立法所承认,并已经深入人心。权利本位的回归和对自由的崇尚使婚姻被赋予了更多的涵义,但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也有越来越多的婚姻中的受害者选择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虽然有了法律依据及保障,受害者也进行了自我维权,但还是有很大一部分受害者得不到相应的抚慰,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不完善。无论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举证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还是对第三者追偿问题以及亲子否认等问题,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均存在很多实务性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是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是正确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定位、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前提性问题。对于《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学界的争论自该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就已存在,有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违约责任,也有学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但从婚姻本质、立法状况、相关法律条文来分析,以及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而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来看,本人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之于侵权责任似乎更合理。民事合同中的标的,往往可以计量,可以替代,甚至可以重做,而婚姻的标的,却是双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本身,它往往不可计量,难以替代,甚至是难以感受和把握的。婚姻关系的成立、内容、解除及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等皆有其特殊性,且不同于合同或相当于合同。因此,我国多数学者也认为,配偶一方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破裂,是侵犯另一方配偶权的行为,应将离婚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 1、特殊的诉讼主体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婚姻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2] 由此可知,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双方,而其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赋予了无过错方,其它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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