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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讲-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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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案例四 “合同过期”,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置 2007年4月,陈女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2008年1月,公司多次敦促陈女士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陈均未理睬。公司遂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陈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过程进行公证。陈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 陈女士:合同到期,公司并未提出续约,过了半个月之久才提出要续签订合同,而且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并未给她过目,公司侵犯了她的权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已经通知了陈女士要求其续签劳动合同,陈女士多次找借口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司有权与陈女士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节 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评析: 1、劳动合同满期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表示异议,但未继续书面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合同。如果有人单位已尽诚实信用的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继续履行原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劳动者决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履行原权利义务的,可以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案例中,公司主动提出与陈女士续签合同,陈未作出响应,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故陈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节 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案例六 事实劳动关系的二倍工资是否成立 刘某与2007年3月到上海某塑料制品厂工作,与该厂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9月因关联公司工作调进了新成立的A公司,塑料制品公司与当月给刘某办理了退工和综保退保手续。A公司自2008年9月起,向刘某发放工资,2008年12月起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 刘某于2009年2月16日发生了工伤事故需要住院,此后未到A公司上班。在刘某在家治疗期间,A公司派其妻子张某带薪在家照顾,并给刘某按照原全额工资标准发放至2009年10月。2009年3月,A公司与全体员工均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包括也在A公司担任清洁工的刘某妻子——张某。2009年10月刘某出院,医院正式告知刘某要进行适当的康复训练,可参加适当的活动活动或者工作。此后刘某仍不到单位正常工作,但到公司去过两次。2009年11月下旬A公司书面通知刘某,要求刘某于12月1日前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受到后仍未与A公司订立合同,并于当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9月到2009年11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节 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争议: 刘某: 自己从2008年9月到公司工作的,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求补偿期间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A公司: 公司是2008年12月才成立的,2009年正式投产,人事负责也是2009年春节后才招募的,全体员工安排在2009年3月订立,并无不妥。当时也要求刘某的配偶张某将合同文本送回家去,转交给刘某签字。刘某是因为关联公司的调动早在2008年9月就在当时还未成立的A公司工作了。由于工伤,刘某一直未来公司上班,导致未能在全体员工都签订劳动合同时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伤出院后刘某一直以种种借口不愿意签订合同,并向仲裁申诉要补偿金。A公司不应该支付刘某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第二节 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评析: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二倍工资是否应该成立 虽然A公司已经在2009年3月与全体员工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是否通知刘某?虽然A公司已经称当时已经将合同文本交给刘某尽了诚实信用的签约义务。公司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刘某虽然发生工伤后住院治疗,未到公司正常工作是事实,但住院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 本案中刘某在本市住院就医,其配偶也和他同一单位,应当说公司是有条件与其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最后,刘某是否存在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A公司无法证明,虽然11月发出通知要求刘某签合同,刘某未签订,也不能推定刘某在3月或者之后再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因此,仲裁支持了刘某的二倍工资请求。 第二节 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支持 虽然A公司是2008年12月才成立的,但是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在第一个月内“两次数目按通知”刘某。但A公司并没有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刘某,因而公司应当承担最后的不力后果。 第二章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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