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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租需要缴纳的税房产出租需要缴纳的税
房产租赁出租方需要缴纳税费企业或个人发生房产租赁业务一般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所得税,但是由于国家出台的鼓励政策,不同的出租人出租不同的房产所应缴纳的税费也不同。下面针对不同的税种来介绍房产出租税收政策的规定:一、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出租缴纳营业税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率表,出租人按照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5%和3%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产出租缴纳营业税特殊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二、房产税房产出租缴纳房产税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企业或个人出租房产的行为,应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纳税时间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出租房产缴纳房产税基本税率为12%,根据出租人、出租用途的不同,有以下特殊规定:房产出租缴纳房产税特殊规定(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注:依据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江苏省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费按照5%进行综合征收,房产税包含在内)。(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中有类似规定,即: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三)免收租金租赁房产行为的房产税缴纳免收租金是指本身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但在租赁交易中,出租方根据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也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内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的行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四)无租使用住房行为的房产税缴纳无租使用不存在租赁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无偿出借的行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出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施行定额税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出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财税【2008】24号):(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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