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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政策绩效评价房产税政策绩效评价
房产税政策绩效评价
第一节 政策监测
问卷调查法
自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市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至今已逾两年。截至2011 年年底,重庆市主城区房产税应税住房共计8 563套,合计征收税款1亿元,征收率在99%以上。2012 年合计征收税款1.4 亿元,征收率达到96.8%。虽然政府承诺将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但从总量来看房产税收入总额比较少,其作用“杯水车薪”。同时,对于调控房价,房产税对人们心理预期的影响也在逐步减弱,虽然在政策开始实施的2011年重庆市房价同比呈下降趋势,但至2012年,同比房价开始呈上涨趋势,至2013 年3 月房价上涨幅度增大。综观试点两年多的情况,虽然重庆市房产税试点的征收率很高,但政策效果比较有限。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如此高征收率是如何实现的,在此过程中是否付出了高昂的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征纳双方的政策反应和行为对策如何?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房产税试点政策对征纳双方的行为影响,我们对重庆市渝北区进行了实地调研,期望调研成果为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借鉴。
一、基层税务部门在执行试点政策中遇到的现实困难
(一)当前税收征管模式不适应于对存量房产征税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特点是“自行申报,集中征收”,这种模式比较适合我国长期以来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和以企业为纳税主体的税收管理现状,但对于房产税直接从居民手中征税,在当前纳税遵从度和个人信用度不高,居民没有直接缴税习惯的纳税文化环境中,具有较大的困难。在交易环节,对于新购和二手房交易中的高档住宅征税,税务机关可以与国土、房管部门携手在领取房屋产权证的环节进行监控,通过将缴纳税款与办理产权证书形成统一链条的方式进行控管。在保有环节,对于存量住宅征税难度就相对要大,仅靠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力度是不够的,需要“点对点”地通知到房屋业主本人。在2011 年全市未缴纳房产税税款的21 户中,其中9 户是因为无法取得联系。2012 年北部新区未征税款的40 户中,有1/3 户数也是因为联系不上。联系不上的主要原因有: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联系地址或国土房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身份证上所采集的住址信息,与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居住地、工作所在地不同,加上电话变更,个别纳税人长年在国外或长期不在重庆,导致税务部门无法与纳税人取得联系。
(二)征税成本较高,征管能力不足
在重庆市房产税试点的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采用了特别征管措施,举全局之力,从局领导到税务征管员自上而下实行责任包干制,专户专管,包干到户,责任到人,全方位开展“保姆式”的纳税服务,尽最大努力劝说纳税人按时缴税。重庆市房产税试点2011 年和2012 年两年高达99%和97% 的征收率的背后是巨大的行政成本。目前,重庆市主要对存量独栋别墅征税,如果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到全部存量住宅,将来从试点城市扩大至全国,即便房屋信息系统能够顺利实现全国联网,在目前我国普遍纳税遵从度不高,偷逃税惩罚力度不够,纳税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社会大环境中,税务机关如果还是依靠“人海”战术,征管能力将面临严峻的现实考验。
(三)对拒不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存在法律空白
从法律层面看,对拒缴纳税人强制执行是保障税收应收尽收的关键。我国《税收征管法》在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然而,其客体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并未包括个人纳税人。对拒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居民,税务机关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不能从个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更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对应税房屋进行拍卖和变现。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下,税务机关对拒缴纳税人不能依法处理,只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这也是导致税务机关不得不投入巨大力量,征收成本高昂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纳税人对试点政策提出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认为对个人住宅征税法理上存在问题
重庆市房产税的应税对象是独栋别墅和高档住宅,纳税主体大部分为商业人士,法律意识较高,认为重庆市对个人征收房产税在法理上存在若干问题:一是从产权制度上,住宅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纳税人只有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金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向国家交付了,不应再重复纳税;二是从法律程序上,《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而国务院授权重庆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属于二次授权,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三是从实体法内容上,《房产税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居民非营业用房暂免征税,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的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两者从法律层面上属于地方规章,造成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虽然这些意见在法理上还值得推敲,但如果房产税试点进一步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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