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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冲刺选择题
化妆品申报流程 与相关政策法规 一、化妆品基本概念 1.定义: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注:定义: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用品纳入) 2.化妆品的分类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 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流程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制,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注册制。 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申报流程为:准备样品/资料---送检---准备送审资料----申报---取得批件。 ?化妆品申报涉及的机构: 公证机构:对官方要求的需要公证的材料进行公证; 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CFDA受理大厅: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证书等。 2、CFDA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技术审查结论。 3、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4、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国产特殊产品的企业生产能力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国产非特产品的备案工作。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流程 (国产非特殊类自2014年6月30日起实施网上备案)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材料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成分(限用物质标明含量)(原料中文INCI名称、用量、作用) 3、生产工艺简图及简述(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4、生产设备清单(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5、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可以提供样稿或者文字稿) 6、产品的执行标准(报备稿或者复印件,若使用行业标准则可不予提供) 7、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企业自检报告或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定》;使用滑石粉原料的,应提供石棉检测报告;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产品“无皮肤刺激”等字样的,应提供相关检测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9、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10、法人委托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者除外,标明被委托者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11、属委托加工的,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12、食药监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委托加工的,还需由委托方加盖公章。几个产品共有材料只提供一份的,未提供该材料的资料中应说明该资料所在地方。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二)、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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