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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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责任书房屋租赁责任书

           xxx公安局 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xxx公安局xxx派出所 乙方:房屋出租单位(私人出租户) 二、签订责任书的依据和目的 我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和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委员会有关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了加强房屋租赁流动人员的管理,确保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安全防范,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结合米林县实际,特制定该《责任书》。 三、双方的权利(职权)和义务 (一)甲方职权 1、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单方变更、终止责任书; 2、监督依法执行责任书有关规定和要求; 3、对乙方违反责任书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二)甲方义务 1、及时为乙方提供保护,保障乙方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方面的权益; 2、因乙方和承租人要求须解决双方纠纷时,要及时予以处理; 3、不干涉乙方和承租人的合法民事行为。 (三)乙方权利 1、自主合法经营; 2、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求助和保护; 3、拒绝公安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四)乙方义务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承租人员是外来人员的,应当督促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卡(注:必须持有身份证,新式身份证不要照片,老式身份证需1张照片); 3、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备案; 4、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局,不得包庇、纵容; 6、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与公安局城镇派出所签订责任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8、乙方必须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9、督促承租人办理有关证件。 10、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乙方违反本责任书的行为,甲方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乙方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乙方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人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责任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租单位违法本责任书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二倍以下的罚款;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除没收物品外,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并给予出租人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七)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备案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警告; (八)乙方出租房年发刑事案件1起或治安案件3起的,将停止出租. (九)申报出租房屋首先填写房屋租赁申报审批表,然后由片区负责人审批,再由城镇派出所负责人审批,最后发放出租房屋合格证,如不按照规定出租房屋的,将停止出租。 (十)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自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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