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翻修合同(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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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翻修合同(新)房屋翻修合同(新)

房屋翻修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施工地点位于 ,(以下简称“该房屋”)。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三条 该房屋属 土木、砖混 结构,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全部拆除,翻修为砖木结构(三层)。   第四条 工程价款为:每平方米 元(含旧房拆除费、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清运费、建筑垃圾清理费等)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 (¥: )。 工程总价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九条 乙方旧房拆除费、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清运费、建筑垃圾清理费等,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五条 乙方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第六条 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违反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七条 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八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   (二)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4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5%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责任人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第十条 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一条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5%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十三条 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为 天。工期中施工时间内,乙方未施工的,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未施工的每1日按延误工期1日处理。不满1日的按1日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五条 施工期间,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现场查看、了解、检查施工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施工。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七条 施工期间,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并相应地变更施工方案、增减施工内容的,应在变更的项目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施工。 第十八条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拆、改水、电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安全,和超过住宅原设计标准的行为。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避免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条 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引起相邻纠纷及任何第三方的纠纷的,应当负责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一条 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完工前三日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参加验收。甲方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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