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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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扬州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心)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主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四条??贷款发放的具体金融业务由中心依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中心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三)具有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证明;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逾期或到期逾期还款记录的; ???(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三)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四)申请贷款时单位处于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 (五)申请贷款时所购商品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 ???(六)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 (八)其他不予贷款的情形。 ?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 第八条??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有稳定的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资信状况良好; (二)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三)不得超过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总价款的一定比例; (四)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相关证明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六)其他需要政策性支持的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限必须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 (三)借款人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还款期限可延长5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 ? 第四章??贷款程序及步骤 ?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如实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首付比例的购房发票;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4、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前申请办理。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1)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 (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申请办理贷款一般应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工程预算报告;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3、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 (四)异地购房分别按本条(一)、(二)款执行,且负责提供卖方账户,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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