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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性质
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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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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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
“执行”是与“履行”相对称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主动完成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履行”;债务人拒不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国家专门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迫使其完成义务,称之为“执行”。简言之,“履行”是主动的、自觉的,“执行”是被动的,强制的。在这个意义上,“民事执行”就是国家有权机关强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的债务人完成义务的活动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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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分立后,由民事诉讼法学者所提出的,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此尚无规定,学者们虽然在论述中较多地涉及民事执行权的相关内容,但正式为民事执行权给出定义的并不多。江伟教授认为:“所谓执行权,无非就是国家民事执行机构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的,迫使债务人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权力”;台湾学者陈荣宗认为,“行使强制力实现民事请求权给付内容之权能,谓之民事执行权”;另一台湾学者杨与龄认为,“强制执行权,乃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实现债权人私法上请求权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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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是指国家执行机关以己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己确定的义务,从而实现已确定的民事权利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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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执行权的特征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民事执行权的特征,主要体现为公权性、强制性、专属性和独立性。
第一,公权性。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是规定国家执行机关运用或者行使公权力的制度,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关系,从其性质上看,这种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所以,民事执行权应当属于公权力范畴。执行权之所以具有公权性,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权力行使主体的国家地位所确定的。因为民事执行权的行使,虽然是以债权人的申请提出而发动的,但是国家的民事执行权的独立存在却是强制执行程序得以进行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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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强制性。民事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强制债务人履行其私法关系上债务的程序。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更,因此民事执行权具有单向性。国家强制力是民事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也是国家统治权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法律制度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民事执行权也必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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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专属性。民事执行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专属于国家享有。对于民事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学界当中主要有国家说、债权人说和折衷说三种学说。其中通说是国家说,即认为民事执行权是国家以一定的程序授予执行机关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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