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章自然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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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 生物人 ———— 法律人 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客观权利 主观权利 民事权利的特征: 1、平等性 2、抽象性 3、完整性 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 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四)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行为能力宣告 (一)对象:精神病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二)条件与程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 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1)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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