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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执行程序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一节 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组织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 二、执行的条件 1、必须有执行的根据。 2、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未过执行时效。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三、执行的原则 (一)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1、执行的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而不包括人身。 2、对财产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范围,义务人的有些财产不能予以执行。这些财产主要有: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在未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 (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时,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流动资金。 (4)有些财产不适于强制执行,如遗像、牌位等。 (二)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与照顾被申请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二节 执行程序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组织,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专门的职能机构。我国民事执行的执行机构设在人民法院内部。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二、执行管辖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三、执行的根据的种类 (一)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作出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支付令。 5.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二)其他机构制作的并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四、执行异议 (一)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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