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三章秦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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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三章秦汉

第三章 中国传统法律的奠基: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shoco@126.com 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 奉行法家“事皆决于法”、“治国皆有法式”的指导思想 首创帝制 中央设三公九卿制 ,三公为: 1、丞相: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政务; 2、太尉: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 3、御史大夫:副丞相,具体负责转呈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兼理监察与举劾官吏。 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 九卿是三公之下的执行机构,具体为: 1、奉常:掌管宗庙礼仪; 2、郎中令:统辖皇帝的侍从警卫; 3、卫尉:负责皇室警卫; 4、太仆:掌管宫廷御马和全国马政; 5、廷尉:中央最高司法机构,掌管刑狱; 6、典客:掌管少数民族事务; 7、宗正:掌管皇族事务; 8、治粟内史:掌管全国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 9、少府:掌管皇室山海池泽税收。 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 地方改分封制为郡县制,设郡、县两级机构。郡设郡守,其下设郡尉执掌军事政务,另有朝廷派出的监察御史负责郡的监察工作。 县设县令(万户以上)、县长(不满万户),其下设丞(“署文书”)、尉(“主盗贼”),执掌政务与军事。 县之下有乡、里等基层组织。乡的主管官吏称有秩,其下有三老负责教化、啬夫负责司法与赋税、游徼负责缉查寇盗和维护治安。里的主管官吏称里正或里典。 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 秦始皇统一文字,统一货币与度量衡,统一车轨,并高度重视统一法度。 李斯为相,先后对众多的法规加以整理、修改与充实,编撰出一套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秦律》,包括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军事法等各个法律门类,内容广泛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役与赋税、官吏任免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 秦朝的法律形式非常繁多,主要有: 1、律:主要法律形式,是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仅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就有29种律名之多; 2、令: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皇帝专门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 3、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如《封诊式》是有关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朝廷或者地方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 5、廷行事:判案成例。 二、严刑酷法的秦朝刑法 (一)刑罚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确定以身高为标准,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2、刑事责任时效 罪发时被告人已死亡不予追究。 赦令所赦免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4、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前者从重,后者从轻。 (一)刑罚原则 5、犯罪连坐 连坐又称“缘坐”、“从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 秦律中的连坐分为全家连坐、邻里连坐与职务连坐三种。 6、诬告反坐 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处罚。 7、累犯加重处罚 8、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9、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10、自首与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 11、同罪异罚 (二)刑名 1、耻辱刑 髡:剃除头发的刑罚。 耐:剃除鬓须的刑罚。 2、财产刑 赀:缴纳财物或以徭役抵偿。 没:没收财产以充官府。 3、赎刑 4、身份刑 废:废除官籍永不叙用。 夺爵:削除爵位并剥夺特权。 (二)刑名 5、劳役刑 城旦舂(《汉旧仪》:“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 鬼薪白粲(《汉旧仪》:“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 司寇:边地服劳役,兼备防御。 候:于边地充当斥候,侦察敌情。 隶臣妾:(《汉书·刑法志》:“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二)刑名 6、流刑 迁、谪、削籍。 7、肉刑 笞、墨、劓、斩左右趾、宫等。 8、死刑 具五刑 此外还有族刑、腰斩、戮、弃市、枭首、车裂、囊扑、凿颠、定杀等等。 (三)罪名 谋反罪、泄露皇帝行止罪、诽谤妖言罪、以古非今罪、妄言与非所宜言罪、杀伤人不救援罪。 投书罪:投递有害于统治秩序或发泄私愤陷害无辜的举报信的行为。 盗徙封罪:偷移田界而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乏徭与逋事罪:被征发服役而逃亡不到为“逋事”,已到服役之处报到后逃亡为“乏徭”。 不直与纵囚罪:司法官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故意放纵犯人而使其免受惩罚为纵囚。 犯令与废令罪:不应为而为为犯令,应为而不为为废令。 三、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皇帝控制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设有廷尉,下设正、左右监等属吏。此外丞相与御史大夫也掌握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 郡、县的郡守与县令、县长同时也是司法长官,下设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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