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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处理-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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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处置 医疗废物定义: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分类: 感染性废物 病理学废物 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处置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 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3)废弃的被服; (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 感染性废物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1)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2)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3)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卫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四年八月四日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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