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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
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
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
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
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
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
司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
蓄等一线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
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
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
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
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金融押运公司
等单位法人是组织实施本规程的责任人。
第六条 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
导、检查和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
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
作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
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章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
第七条 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金融机
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
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
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
作业务。 .
第九条 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
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
方可上岗。守库员、押运员还应取得持枪资格,驾驶员应取得准驾
相应车型的驾驶证。
第十条 要害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岗前和在岗饮酒,不准值班睡觉,不准做与营业、守库和押运无关的事项;
2、不准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下简称柜
台)、金库及守库室内,不准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守库
室内,不准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
3、营业场所、金库及守库室和运钞车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
腐蚀性物品等,营业场所、守库室内不准放置交通工具等与工作无
关的物品;
4、在执行任务期间,押运员、驾驶员与解款员不准兼岗、换岗
和串岗;
5、不准守库、押运、驾驶人员参与清点、搬运现金和押运物品;
6、不准守库人员兼管、代管金库(内库门)钥匙;
7、不准违反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等。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营业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二
级风险单位以上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员。
营业场所必须3人当班、2人以上临柜。
第一节 营业前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安全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并做好下列
工作:
1、检查营业场所及周边治安情况;
2、检查技防设备夜间运行记录和撤防情况,检查报警器、电视
监控系统是否正常;
3、检查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处
于良好状态;
4、设金库的场所向值班人员询问值班情况; .
5、锁闭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钞准备; .
6、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
领导。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督促、配合安全员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设金库的场所应检查值班和库房的情况及交接班记录等;
3、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检查,确保双人临柜,双人守库;
4、组织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做好接钞准备。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按时到达岗位,按规定着装,携带好防卫器械;
2、配合有关人员对营业场所大厅及周边进行检查;
3、运钞车未到达前,巡视营业场所周边,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域
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钞准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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