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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爱光版本体育法学课件)第三章国家体育法分析
* 第三章 国家体育法 主讲人:李爱菊 思考 中国青年报:“刘翔现象”呼唤《体育法》的完善 2004年09月23日 媒体上争议不断的刘翔和“刘翔们”是否可以加入娱乐圈的问题。 讨论: 大家认为“刘翔们”是否应该加入娱乐圈?为什么? 雅典夺金归来,刘翔突然成了“万人迷”,别的奥运冠军还是体坛英雄,而刘翔却显然已让体育这个圈子外的人垂涎三尺,关于各大公司力邀刘翔加入娱乐圈的报道甚嚣尘上,不过在刘翔本人一一婉拒之余,已经有圈内人站出来替刘翔“挡箭”。 从雅典回来后,演艺圈瞄上了刘翔,有证据的是他在《同一首歌》里的亮嗓,没证据的传言数不胜数。面对媒体如此炒作,倒是有娱乐圈的人先站出来说“不”。香港著名制作人文隽就表示,刘翔的主要任是发挥他在体育上的价值,娱乐圈还是暂时不要碰,“他现在只有 行家分析 只有21岁而已,应该继续努力在运动场上寻求新的突破。进入娱乐圈是以后的事情,等他在北京奥运会上得到金牌,甚至再拼一届奥运会,29岁时退役再进娱乐圈都不晚。” 而在《同一首歌》上与刘翔同唱一首歌的艺人古巨基虽然对刘翔的唱功不绝口,但他也同样不希望演艺圈的活动影响了“飞人”为国争光。“唱歌没有年龄限制,但做运动员就不一样了,还是希望他多拿几块金牌。”古巨冷静地分析。 行家分析 其实关于这些传闻,最坚决的还是刘翔自己,他一再强调自己无意进军娱乐圈:“什么唱歌啊,演戏啊,和我的职业都是不搭界的。我还是要把我的跨栏训练完成好,这才是我的目标!” 刘翔为中国体育赢得历史性突破之后,有媒体称刘翔立时成为了各大唱片公司争抢的对象,日前又有媒体爆出刘翔拒绝当孙楠上海演唱会嘉宾的消息。对此“星工厂”老板姜泓表示,“星工厂”不会强烈要求刘翔出席孙楠的上海演唱会,而内地唱片公司也没有“争抢”刘翔,因为他根本不适合娱乐圈。 姜泓首先否认了唱片公司力邀刘翔加盟的消息,他说:“我和唱片界的朋友交流过刘翔的话题,得出的结论就是——谁要是签约刘翔,谁就是千古罪人!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刘翔是田径场百年难遇的天才,不应该荒废在演艺圈。除非他自己提出要涉足歌坛,否则我们唱片业的同行不会主动接洽他的。”姜泓一针见血地说:“他有很好的体育天赋,但是并不适合做艺人。首先他的个子太高了,虽然嗓子不错,但是在音准、节奏上还有待提高;其次,作为一名‘演员’来说,他的形象太突出了。 其要害在于,必须首先弄清楚“刘翔们”的身份,才可能有公正合理的判断。在我国,国家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训练和生活,实际上是由财政负担。对他们约定俗成的称呼是“运动员”,而本质上,他们应属于纳税人供养的执行特殊公共任务的“准公务员”。 本章点睛 “刘翔现象”呼唤《体育法》的完善 结论 我国的体育事业机制相当特殊,是一种比较罕见的“举国制”。运动员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当然,严格地说,运动员并不完全符合国务院《公务员条例》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定义,但不可否认,我国的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确具有公务员的一些属性,不妨称为“准公务员”或“特殊雇员”。 这一点,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王大卫先生对媒体介绍过。他说,在中国,除了足球、篮球等已经实行了职业化的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可以通过转会等形式,使得他们个人的产权比较个性化之外,其余大多数比赛项目的运动员,都是在省市运动队中训练,包括他的比赛、训练、比赛装备、吃穿住甚至工资补贴等,全是国家负责。因此,我们的运动员是国家培养出来的,他的产权也属于国家。可以看出,不管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身份多么复杂和特殊,有一点不容怀疑:他们是纳税人供养的。而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纳税人供养专业竞技体育运动员并非没有期待,纳税人出钱培养了他们,他们就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在国际竞技体育赛事中努力争金夺银(当然,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现实条件、注重运动科学和运动员权益的保护等等)。 结论 从这个角度观察刘翔们的商业开发和加入娱乐圈问题,也许就不难得出结论。刘翔们仍然处在合理的运动生命周期内,他们有义务静下心来,重新投入训练,为以后的竞技赛事乃至下届奥运会进行充分的准备。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不是“刘翔们”精神境界高不高的问题,而是他们的责任,是他们的分内事。他们无权在运动生命周期内,拒绝继续为国家努力训练,私自把应属全体国民的体育知识产权,拿来随意为自己进行商业性牟利。除非他们主动退役,也就是不再要求纳税人供养。并且,退役后的个人品牌无形资产,也不能过于随心所欲地使用,必须有法律予以规范。所以,我国现行《体育法》应该逐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法律身份,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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