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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章法律文书总论分析
法律文书制作与法律实务 法律文书制作与司法考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 三、考试方式 四、试卷结构 五、题型与示例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了解和掌握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素养及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试卷结构: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共四张,四张试卷中将采取不同形式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内容。其中,卷一以选择题形式进行全面考查;卷二、卷三将结合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具体试卷结构是: 试卷四:本卷主要由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21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本卷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应试人员若全部作答,只评判书写在前的一道试题。 五、题型与示例 (六)法律文书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规范格式和内容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规范或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法律文书题还应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 示例: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某(女,34岁) 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问题: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试人员姓名。 历年司法考试中法律文书题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几乎每年都考 司法考试:从2002年至2012年,02、03、05、13年四年考过该题型; 历年真题; 今年会考法律文书题吗? 如何复习法律文书? 第一章 法律文书(学)总论 【主要内容】 法律文书学的性质、特点及学习要求 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和性质 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 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的历史沿革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文书学的性质、特点及学习要求 (一)学科性质: 法律文书学科是一门以为实施法律服务 的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运用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新兴的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分支学科。 (二)学科特点: 1、边缘性,即综合性; 2、应用性,即实践性; 3、操作性,即技术性。 (三)学习要求: 1、熟练掌握关于法律文书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 2、正确、熟练地制作主要刑、民、行政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 学习方法: (1)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用理论指导实践; (2)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由共性规律的把握到具体文体个性写作特点的掌握; (3)深入研究案情和例文,多做文书制作练习。 二、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和性质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总称。 理解法律文书概念的三层含义: 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 非规范性; 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概念辨析: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 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 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是指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而不包括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更不包括民用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与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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