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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过则无犯罪无罪过则无犯罪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心理事实,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浓缩了认识、情绪情感、意志等全部心理过程。认识、意志因素是罪过的常规因素,情绪情感因素是罪过构造中的排除因素。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意识,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前意识。注意能力与认识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用“注意”来描述过失的构成。 【关键词】罪过 心理学 情绪情感 显意识 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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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过则无犯罪”是现代民主国家刑法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只不过不同的国家对罪过有不同的称谓。我国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合称为罪过,大陆法系与之对应的概念为罪过形式(法国称为心理要件),英美法系通常称之为犯罪心态或犯罪意图。罪过是犯罪成立的心理基础,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罪过,具有积极意义。一般而言,罪过的心理学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罪过构造的心理学分析;二是各种罪过形式的心理属性分析。
一、罪过构造的心理学分析
在我国刑法中,罪过包括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构造上,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分为两个方面: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故意、过失这种罪过形式的界限,是结合两个方面的因素来区分的: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程度如何,此即认识因素;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怎样,此即意志因素。”其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而行为人对的自己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直接故意与犯罪间接故意的区别就是根据它们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不同而进行区分的。而犯罪过失也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两个方面。“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也表现为无意志,即从意志因素与认识因素的关系上看,既然无认识,就必然无意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中立’态度,从实质上看,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的,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也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行为人是在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前提下才实施行为的。” 当然,刑法理论上对罪过构造的分析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以一定的心理学内容为依据的。以犯罪故意为例,“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称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因此要深入分析罪过的构造,必须首先从心理学的相关知识人手。 在心理学上,人的心理活动包括紧密联系的两个方面:心理过程和个性。人的心理过程就其性质与功能来说可以分为认识过程、情绪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三个方面。由于个性心理及其他状态因素都需要通过对个体心理过程的影响从而影响个体的行为,没有心理过程个性就无法形成,因此支撑人的心理活动的实际上是心理过程,即认识过程、情绪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其中,人的认识过程是人的情绪情感和意志产生的基础,没有人的认识活动,人既不会产生喜怒哀乐的情绪情感,也不可能有自觉的、坚强的意志。与此同时,情绪情感和意志又反作用于认识过程,没有人的情绪情感的推动或者缺乏坚强的意志,人的认识活动就不可能发展和深入。可见,人的认识过程和意志过程中总是伴随着一定的情绪情感活动,意志过程也总是以一定的认识活动为前提,而人的情绪情感和意志活动又促进了人的认识的发展。有鉴于心理过程中三因素的密切关系,笔者以为,对罪过的构造,须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作为一种心理事实,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承载的是行为人犯罪时的全部心理内容,浓缩了认识、情绪情感、意志等全部心理过程。我国刑法理论上有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描述只涉及人的认识过程和意志过程,是残缺不全的,不能以此否定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是知、情、意三个心理过程的综合。 -在心理学上,意志是一个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来支配、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各种困难,从而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由意志支配的行动称为意志行动。意志行动是人的有目的的行动,它具有目的性与计划性。以此为标准,在我国刑法上,只有直接故意中存在意志因素,因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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