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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论文,法律论.docVIP

TRIPS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论文,法律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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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论文,法律论.doc

TRIPS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TRIPS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 内容摘要: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种类之一,TRIPS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的法律不足,有必要借鉴TRIPS的相关规定,吸收他国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大致有四种保护模式,我国目前存在的两种保护模式之间有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如何设计未来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关系到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能否得到充分的利用。 关键词:TRIPS 地理标志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保护模式 TRIPS在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履行保护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和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的传统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商标三大类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起来并不占据优势地位,但在地理标志方面却有着巨大的潜力,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既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像法国香槟一样,创建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起到提高中国原产地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TRIPS对地理标志的有关规定 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地理标志,涉及从第22条到第24条三个条文的内容规定。第22条“地理标志的保护”首先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含义,又规定了成员所负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第23条是关于对葡萄酒和白酒的补充保护。第24条是有关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谈判和对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例外。 与地理标志大体相当的一个概念是原产的名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原产的名称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加以规定,但没有对其作出定义。1958年签订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规定:“在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期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TRIPS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地理标志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理标志须标示出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内的某地区或某地方;二是该商品所具有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仅具有第一层含义,不能称之为地理标志,只能叫做货源标记。 TRIPS第22条第2款规定:“在地理标志方面,成员应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a)不论以何种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b)不论以何种使用方式,如依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该规定实际上要求成员对违反地理标志第1方面要求(即假冒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来源)的行为加以制止。 TRIPS第22条第3款规定:“如果某商标中包含有或组合由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用该标志来标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地的性质,则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该规定明确了注册商标不得和地理标志相冲突的规则。因为二者都是知识产权,发生冲突后必须根据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各自的效力,地理标志产生在先,自然应当否定和其构成冲突的注册商标的效力。 TRIPS第22条第4款规定:“如果某地理标志虽然逐字真实指明商品质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仍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则应适用本条以上三款。”该规定实际上要求的是对地名的使用应按诚实信用原则所决定的方式进行,以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TRIPS第23条是关于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具体涉及四方面内容:(1)成员应制止用地理标志区标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和白酒,即使也同时标示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即使该地理标志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即使伴有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或相同的表达方式。(2)对于不符合地理标志要求的并非酒之来源地的葡萄酒和白酒的商标,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根据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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