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论文,法律.docVIP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论文,法律.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论文,法律.doc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论文,法律...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任的,医院都应当赔偿。   有的专家认为,在侵权行为法中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在医疗事故中有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院掌握全部信息,而患者对此完全没有支配权,无法掌握具体的信息。对此,应当规定采用表面证据原则,据此解决医疗事故的事实认定问题,有利于保护受害者。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现在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太严格。应当规定,申请鉴定,医院可以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同时要规定医疗事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输血造成的损害,也应当规定为侵权责任。对于披露患者医疗隐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要明确,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说明情况,属于报告义务还是泄露隐私,要加以区分。   患者的病历的问题,要有明确的规定,在医院树立一个实事求是的风尚。可以从知情权的角度规定病历问题,规定告知义务,对医疗风险要告知。丢失病历的,没有些病历的,还是要规定的严格一些。[NextPage]   关于非法行医的侵权责任,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非法行医的问题不必规定,这是行医资格的问题,是个人的责任,不是医疗过错的范畴。有的专家认为应当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行医资格的人,应当单独写一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关于环境污染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对环境污染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确实好,这是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问题。有的国家认为这是第三代人权问题,就是环境权的问题,应当加以特别的保护。   环境保护的损害赔偿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起诉的主体问题。现在的办法是先查处,然后才赔偿。但是往往是在先查处中,一个人承担不了,即使是能够承担,因为还有同样的污染问题和相同的受害者,让一个人承担查处的费用,个人没有积极性。因为费用很高,政府解决还好一些。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专家认为应当按照“法律建议稿”的规定,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代表公益,行使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国家的权力保障受害人权利,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使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对此,有的专家坚决反对,认为这突破了现有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合适。有的专家反对这种意见,认为一定的国家机关作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在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中是有的,在我国有研究的余地,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反对。公益诉讼应当肯定,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环境的长久性污染,弱小的团体和个人难以承担诉讼,公益诉讼还是要搞。   有的专家建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比较复杂,一般人打不起官司,要有法律援助,要有专门的环保律师。   关于森林和草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损害的赔偿,要有一个条文。建议用“生物资源”的概念更好,更确切。   产品的污染,例如转基因大豆,超标的药物等,要加一条产品污染的侵权行为。还有有害垃圾,放在危险品中,也可以放在产品责任中规定。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   在讨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争论最激烈的,就是这种侵权责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归责。多数人的意见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是高速运输工具致害;现在的规定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就造成“轧死人白轧”的观点。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有机动车本人的碰撞,也有行人的伤害。前一种,用过错责任原则是行的,但是在行人受到伤害的,则不行,有一种不均衡的状态,要有对行人的保护,因此是无过错责任。因为违章的多数是不具备一定知识的弱势群体。但是行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是改良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是改良的过错责任原则。   有的专家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是过错责任,很重要的问题不是涉及单方的行为,而是双方的责任,有一个责任区分的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有效的,是有经验可以吸取的,可以从避免损害的方面研究过错的大小。这样有利于交通法规的实施。发生事故的一定有过错。要有速度限制,超过速度,一定是有过错。最有机会的人没有避免,就是过错最重。有的专家提出,在以往常常会讲强势和弱势群体,进行比较。比较的不是财富,还是承受后果的能力,是钢铁和肉体的比较。这里的过错不是一般的过错,而是改良的过错。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用过错责任的方法解决交通事故,有利于减少事故。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内容,一是,关于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要修改,现在写的不到位,有点含糊。公车私用造成车祸,应当怎么承担,要明确规定。应当确定垫付的责任。开车人死亡了,找不着了,就要垫付。现在关于垫付责任研究的还不够,应当好好解决,民法典要规定。二是,未经准许驾驶他人的机动车肇事致害他人,就由驾驶人承担,不合理。应当改成盗窃、抢劫他人机动车的,盗窃人、抢劫人完全承担;其他未经许可,应当是使用人赔偿,赔不起的,再由车主承担补充责任。[NextPage]   (十三)关于恶意诉讼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fa159y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