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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权平等的发展看我国四十年来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法律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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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权平等的发展看我国四十年来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法律论文.doc

从主权平等的发展看我国四十年来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法律论文... 从主权平等的发展看我国四十年来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新中国已经走过四十年的历程。四十年来,它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国际法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更好地执行对外开放的国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主权平等的角度对新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作一简要说明。本人认为,主权平等构成新中国国际法的核心。由于国际法是门世界性学问,有必要做一点纵向的回顾和横向的比较。这对认清中国国际法的地位及面临的问题有益。   一、历史的遗产   现代意义的国际法起源于近代欧洲,是在当时的欧洲国际关系中由条约和国家实践逐渐演变形成的国家行为准则,起初只适用于欧洲所谓基督教文明国家之间的关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扩大,传统的欧洲国际法传到了外部世界,但同时又遇到了危机。国际关系新主体的出现,特别是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使传统的欧洲国际法的效力成为疑问。按传统理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同意,而传统国际法在未得到“新国家”承认前,显然不具有普遍效力。两次世界大战,破坏了传统国际法的重要内涵,主权遭到践踏,暴力代替和解,而破坏的力量恰恰主要来自欧洲的所谓文明国家。世人不禁怀疑,国际法在大国的强权和扩张的贪欲面前,是否真正具有“法”的权威?   然而,与危机并存,国际法又不断出现新的生机。战争摧毁了和平的梦想,也更激励了追求和平的渴望。国际法作为和平、安全和秩序的工具,二次大战后再度受到重视。1945年,五十一个反法西斯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建立了以维持和平与安全为首要宗旨的联合国组织。宪章特别强调了国际法的作用,要求尊重条约和国际法的义务,依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国际争端,并专设国际法委员会,负责编篡和逐渐发展国际法的工作。   本世纪四十年代,是国际法重大变革的时代。传统的国际法在危机面前必须改进和发展,以适应新的国际关系的需要。在变革的进程中,国际社会的新成员,包括新国家和新政府,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们的同意是传统的法律原则、规则具有普遍效力的前提;另一方面,它们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际法的未来。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赞同的《联合国宪章》,作为一个全球性国际政治经济组织的基本法,为检验传统的法律原则、规则的合理性提供了标准,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历史为我们留下的遗产是,一个以宪章为框架包括传统法律原则、规则的国际法体系,这个体系需要不断由各国的实践加以检验、解释和创新。   二、外交政策的召唤   1949年,中国人民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终于建立了自己的共和国。经历了半殖民地屈辱历史、饱受外国侵略和奴役的中国人民,十分珍视来自不易的革命成果,捍卫国家独立和主权,成为新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任务。这一点在1949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到确认。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新中国在外交上面临一系列重要问题急需解决,这些问题无不与国际法密切相关。例如,第一,新政府如何继承旧政府在国际上的各种权益?这主要是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国外、境外的财产问题,以及新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问题。这些问题都以国际法的形式出现。第二,新政府如何对待旧政府同外国缔结的条约?这实际上也是个继承问题。不过,鉴于旧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新中国面临的条约,都为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这也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阐明对这些条约的态度。第三是承认问题。新中国同外国交往、建立外交关系,这就涉及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承认虽然首先是政治行为,但又会带来法律后果。第四是领土主权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后,面临历史遗留的许多边界争议,有香港、澳门问题,还有海上和空中边界的确认及管辖问题。这些都需要国际法。   所以,对于新中国来说,研究国际法,表明对国际法的态度,是维护独立主权的需要,是外交政策的召唤。新中国必须对二次大战后的国际法体系进行检验和评价。赞同什么,反对什么,主张什么。作为一个大国和新型社会制度的国家,新中国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国际法的发展。   三、主权平等:新中国国际法的核心   早在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的公告中就宣布,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这不仅是外交政策的表述,同时意味着新中国对于国际法所采取的基本态度,表明了新中国所主张的国际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是平等、互利和主权。此后,新中国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重申并发展了这些准则,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954年4月29日中国与印度之间的一项条约。这项题为《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条约序言,首次完整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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